首页| lab闆风數绔瀉pp瀹樼綉 | lol鐢电珵闆风珵鎶骞冲彴 |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夫妻一方为同性恋诉离婚面临法律空白 难获支持

2013年01月11日 10:1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因为夫妻一方为同性恋而起诉离婚的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由于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对同性恋问题进行规定,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以对方为同性恋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予以补偿的案件,往往陷入尴尬境地。而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当事人涉同性恋诉求基本没能得到法院支持。

  据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宋少源介绍,多数同性恋者在婚姻初期都是基于社会压力或自我控制,表现出正常性取向,与配偶生儿育女。可当婚姻关系持续一段时间后,部分同性恋者就会放松自我控制,出现同性恋行为,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其配偶一方认为,同性恋一方欺骗自己的感情,在主张离婚时,经常会主张对方给予一定损害赔偿,或是要求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同性恋一方应少分。

  同性恋一直属于敏感话题,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缺少研究,而法律法规对同性恋者的异性配偶权益如何保护也并未提及,导致其异性配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除此之外,在涉及同性恋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往往还会面临取证困难。“正常性取向者很难融入同性恋群体,因此较难取证,而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即使收集到对方与同性恋人的通信、照片等,法院也很难直接认定其从事某种行为就一定是同性恋者。”宋少源说,尽管当事人可能满腹委屈控诉,但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始终是障碍重重。

  据了解,早在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就已经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根据婚姻法,只有那些严重影响配偶、后代人身保护或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最基本履行的遗传性疾病、精神病等,才被列为禁止结婚的类别。

  宋少源认为,同性恋虽然可能影响配偶性权益的实现,但还是不应当被列入禁止结婚的行列,且同性恋也未必一定会导致感情破裂,进而导致离婚,判断离婚的标准仍应当是夫妻感情破裂。

  至于涉同性恋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和补偿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同性恋并不在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而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可以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照顾。当一方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时,将性取向正常一方认定为“无过错方”应当不会有太大争议,因此在财产上对其予以照顾属于合情合理。(记者黄洁)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