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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保护助人行为 诬陷救助者或追究刑责

2013年01月11日 14:4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深圳立法保护助人行为诬陷救助者或追究刑责
     乐于助人本是一种传统美德,却因为救助者被诬陷事件的发生而遭遇尴尬。 新华社发

  “被救助人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将被责令公开道歉。”自对遇险者实施救助而“引火烧身”的彭宇案判决后,“老人摔倒,无人敢扶”事件频发。针对不少人对救助他人产生恐惧心理,深圳效仿发达国家为“见义勇为”者制定免责条款之举,将《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对于被救助者可能出现的诬陷救助者的行为,条例中规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还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将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构成诈骗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昨日,这一条例草案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于2月1日前表达看法。

  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承担

  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制定的目的是“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能阻止“见义不为”的冷漠行为蔓延,防止“恩将仇报”的不当索赔。“条例草案已由市政府五届七十次常务会议通过,拟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审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就是想在审议前,再综合社会各界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如果该条例最终通过并实施,将填补国内相关立法链条空白。”

  记者注意到,条例仅十五条、共千余字,“微条例”已是开了国内先河。针对目前救助人可能遇到的法律责任,即“被救助人指其遇到的险情就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被救助人指责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不当,造成其伤害加重或者救助不成功的后果”这两种情况,条例分别予以明确。

  其中,对于前种情况,条例拟规定,如要求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救助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救助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后种情况,则如果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尽到通常注意义务(记者注:“注意义务”指义务主体谨慎、小心地行为而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的,救助人对被救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被救助人认为救助人未尽到这一义务的,也由被救助人提供证据证明。

  为救助行为作证可获政府奖励

  好心施救却担心“引火烧身”是救人者目前最担心的,条例对此规定,因救助行为被投诉或者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救助行为发生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如被救助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投诉或者起诉救助人,将要承担救助人为应对这些投诉或起诉而花费的合理费用。

  条例同时还鼓励为救助行为作证,如提供的证据为处理争议的机关查证采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对证人予以一定的奖励。

  对救助行为保护不力或被追责

  对于积极主动为遇险人提供救助的市民,条例称,将建立救助人慰问制度,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对救助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慰问。如《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对救助行为另有其他奖励和保护的,按照该有关规定提供奖励和保护。同时,也鼓励救助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其提供奖励和保护。

  此外,市卫生部门今后将免费发放“救助脱险科学普及知识读本”,并提倡市教育部门在中小学开设救助脱险知识课程。据悉,市政府或其授权市综治部门将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并将救助行为保护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对救助行为保护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部门将被追责。

  目前,市民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网、深圳新闻网、都可以看到条例全文,有意见可发送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邮箱。

  ▶专家观点

  尽管属于创新之举,但针对“好人法”是否有必要立、举证责任由被救助者承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被救助者受到伤害该由谁买单等问题引来不少争议。

  

  “条款有操作性,应积分入户奖励救助者”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春立:

  “深圳从立法上去保护助人行为,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好。”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委员朱春立认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虽然有关助人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在我国的民法等法律中已经有不少规定,但大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且相对也比较零散。“深圳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确定,有两个好处,一是让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变得更加具体。之前很多基层警察、法官等司法人员,遇到类似案件,可能不太敢用民法中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对法律的理解也没有那么透彻,这个立法对于司法人员的具体执行将有很大帮助。二是将原来比较零散的条款集中到一部法律法规中,有助于民众理解和具体的司法执行。从条例的核心条款上看,都是对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具体细化,更集中,也更加具有操作性。”

  而针对条例中“对证人及救助人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奖励”,朱春立认为,这在之前的相关立法中,都没有出现过。不仅可操作性强,所起到的作用也比较大。

  同时,他表示,深圳是一个外来工比较多的城市,目前对社工、义工等公益行为都可以作为积分入户的依据。建议助人行为保护条例也能够增加积分入户的相关条款,对救助人在这方面予以一定的奖励。

  

  “被救助者没有举证能力怎么办?”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琨: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琨认为,从目前的立法条款来看,民法、侵权法等法律都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了,深圳作为有立法权的城市,再进行重复立法、过度立法,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实质意义可能不大。而且,如果相关的立法在细节上,和之前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或者解释的不同,也会让法律的适用产生一些没有必要的麻烦。

  庞琨说,从立法目的上看,是为了弘扬助人为乐的美德。在立法上,最好能有一些创新,把重点放在建立社会保障、国家救济等制度上,现在条例只提到建立慰问制度,所能起到的作用比较有限。“因为毕竟救人会遇到各种危险,包括受伤或者条例中所说的被诬陷产生很多纠纷。如果救助人受伤了,没有钱进行救治怎么办?或者产生纠纷,没有经济能力应对法律程序怎么办?立法如果能够放在这上面,建立一定的制度去保护救助人,应该会有比较大的创新,也能够比较好地鼓励社会风气的形成。”

  一些网友也提出,如果救人者因为救助不当,真的出现重大过失,而被救者又无法举证,那被救者所受到的伤害该由谁买单?“根据目前的条例草案所写,举证责任都是由被救助人承担,而危机时刻,被救者家属未必在身边,自己也可能是昏迷或头脑发晕的,怎么可能有举证能力?”网友“蜗牛宝宝”说。(记者 张玮 张仁望 统筹:张玮)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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