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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诊所就医女子不治身亡 “医生”非法行医被判刑

2013年01月14日 16:19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贵州来琼女子邹某长期在海口家中从事医疗活动,但她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2011年,女患者郑某到“医生”邹某家治疗后病情恶化,因抢救无效死亡。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涉案女子邹某因非法行医罪获刑3年。

  2011年8月4日12时许,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接到报案称,女子郑某在某小区一私宅内接受治疗后病情恶化,8月4日4时抢救无效死亡。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海甸五西路安置小区某栋301房将邹某抓获,当场扣押人体免疫白蛋白、茵栀黄颗粒、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及相关药物多包。

  经查,邹某(贵州黔西人,今年50岁,无固定职业)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其住处从事医疗活动。郑某因患子宫腺肌症,2011年5月9日至2011年7月29日期间,到邹某家中就医。7月29日,郑某出现头晕、四肢无力及全身浮肿,邹某7月30日将郑某送往医院抢救。8月4日凌晨,郑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是因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郑某的父母都是六旬老人,郑某去世时,长子17岁,次子才10岁。

  美兰区法院认为,邹某不具有医生资格,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长期从事非法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郑某的死亡与邹某的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邹某长期从事非法行医,在民事上具有过错,故邹某应承担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总额15%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9月,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邹某赔偿郑某家属6.1万元。宣判后,郑某家属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称,邹某仅承担15%的责任过少,请求改判。海口中院认为,原审根据邹某过错程度,判其承担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5%的比例并无不当。日前,海口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忠新)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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