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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领馆协助追逃成重要工作 贪官外逃趋难

2013年01月15日 05:57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张芳曼制图

  2012年10月26日,对湖北省总工会干部陈德刚来说,是一个特别的日子。这一天,陈德刚拿到他的新版公务护照,成为湖北省首个公务电子护照的拥有人。与旧版护照不同的是,新的电子护照植入了智能芯片,里面储存了持照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面像和签名等信息。据悉,今后的电子护照还将陆续加入指纹、虹膜等持照人更多的生物特征,从而提高防伪性能,让企图伪造者找不到可乘之机。

  电子护照升级的一个明显效益是,可以更有效地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近年来,我国推动追逃防逃工作,通过一系列实际举措彰显了党和政府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多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让外逃腐败分子难逃制裁

  ◎已与60个国家谈判缔结120项司法协助类双边条约

  ◎协助追逃已成为我驻外使领馆的重要工作之一

  2012年9月27日,为更有效震慑犯罪,将逃往境外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公安部网站开设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境外追逃举报邮箱interpol.china@mps.gov.cn,方便举报人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关线索。

  近年来,极少数腐败分子携款外逃,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要求“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

  2005年和2007年,境外缉捕联络协调机制和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联络协调机制先后建立,中纪委、外交部、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海关总署等10多家中央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推动追逃防逃工作有序开展。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原主任宋士合、上海市核电办公室原主任杨忠万、辽宁省华曦集团原副总经理袁同顺……近年来,通过引渡、遣返、劝返等方式,一大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我方的不懈努力下被成功缉捕归案。截至目前,我国政府共与60个国家谈判缔结120项司法协助类双边条约,并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20余项含有司法协助和引渡条款的国际多边公约。根据这些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我国政府可以与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目前,协助追逃已成为我驻外使领馆的重要工作之一。此外,我国还向23个国家、24个驻外使领馆派驻38名警务联络官,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了双边司法和执法合作机制,在协助办理各类跨国案件,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此外,国际司法协助还包括通过国际追诉合作促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3人在多年时间里连续盗窃银行资产并转移到美国,总额高达4.82亿美元,并于2001年出逃美国。2004年4月,经中美双方多轮沟通,余振东被成功遣返回中国,并接受审判。2009年5月7日,美国法院裁定许超凡、许国俊合谋诈骗、合谋洗钱以及合谋转运盗窃钱款等多项罪名成立,分别判刑25年、22年。

  曾有外逃贪官以为“美国是乐园,加拿大是天堂”,以为发达国家司法程序较为复杂,要引渡、遣返常常需要旷日持久,但随着厦门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被成功遣返,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回国投案,一大批犯罪嫌疑人先后被从国外缉捕归案,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任何企图逃避惩罚的腐败分子,无论逃到哪里,最终都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

  高举法律利剑、为境外追赃搭建平台,尽可能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开平案追回数亿元赃款

  ◎新刑诉法规定外逃贪官一年未到案即可没收其涉案财产

  开平案另一大成果是,中国通过与美国司法合作,成功追回了大量赃款。7年中,美方来华调查取证4次,中方先后向美方提供了近15万页的证据材料;最终有355万美元被余振东卷走的赃款通过刑事司法协助途径被追回。此外,中国银行还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从香港、美国和加拿大追回了数亿人民币。

  在外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潜逃国外时往往导致大量涉案赃款向国外转移。如何才能有效及时地追回流向境外的赃款,尽可能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国内法与国际追赃制度的衔接,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搭建有效平台。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就是“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意味着外逃贪官一年未到案即可没收其涉案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对在逃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更不能进行缺席审判,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其违法所得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办案工作也基本上陷于停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说,“刑诉法这一特别程序相当于设置了一个‘半缺席’审判制度,对财产问题可以作出判决了,对人身问题暂不作出判决,等犯罪嫌疑人归案以后再说。这实际上是把人的问题与财产的问题分开来处理,使得司法机关可以在贪官外逃或死亡的情况下追缴处理其涉案财产,对于及时挽回国家经济损失意义重大。”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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