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替县委书记哥哥收受贿赂被判刑8年
2013年01月15日 15:10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充当哥哥的“代言人”,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陈某在法官抽丝剥茧的盘问中,还是认栽了。
日前,龙岩市连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受贿房产及退还给韩某的34万元属于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某的二哥(另案处理),曾先后担任漳州市某区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及某县县委书记,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落马。陈某伙同二哥,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工程承包商苏某、韩某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价值共计461665元。
法院审理认为,哥哥是国家工作人员,陈某是弟弟,属于近亲属。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苏某承揽工程及工程款结算,帮助韩某承揽工程。作为回报,苏某和韩某分别提出送一套价值121665元的房子和34万元。在哥哥的授意下,被告人陈某收受了上述财物。
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这样就没事。法官认为,哥哥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将财物给予其近亲属,依法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明知哥哥收受他人贿赂而代为接受上述财物,依法对陈某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观全案,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海峡导报 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罗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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