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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称国企企业家受贿犯罪高发 与官员伴生犯罪

2013年01月21日 03:3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中国企业家在去年涉罪情况如何、带来哪些的反思和警示?昨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对这些疑问进行分析,报告显示落马企业家人数连续三年增长。

  报告课题组负责人,北师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远煌介绍,报告收集了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总共245例企业家犯罪案件,涉案企业家272人。报告依据媒体报道,汇总了240起案件的年终状态(有5起案件年终状态不详)。其中22例已立案,26例已对涉嫌犯罪企业家采取刑拘措施,24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批捕,9例案件处于在审查起诉阶段,46例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103例案件已审理完毕交付执行。另有刑满释放1例,被“双规”2例,在逃4例。

  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243例案件中,民营企业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58件,占比65%。这与2011年度报告111例(占比56.8%)相比,都有明显提升。记者查阅近三年的报告发现,中国企业家犯罪已呈稳步上升的趋势,2009年我国公开报道的落马企业家95位,201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这一数字突破了200位。

  据了解,发布报告的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法人》杂志联合发起,隶属北师大,是国内高校首个以企业高管人群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应用性研究机构。

  - 焦点

  融资犯罪比重大民企融资难

  在报告统计的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243个案件中,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1例)和集资诈骗罪(11例),占全部案件数的近五分之一,而且触犯这两项罪名的犯罪人全部是民营企业家,占民营企业家犯罪比例超过四分之一。

  报告指出,另有大量的融资类犯罪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刑的,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也与企业融资问题直接相关,如果将这些罪名也计入,融资类犯罪将在2012年企业家所涉全部犯罪中排列第一。

  “这一统计结果无疑是我国当前民企融资难的又一个明证”。报告分析称,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民企整体规模较小,内部治理不尽规范,加之我国证券、金融市场发展不尽完善,民企通过上市、发债及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渠道较有限。

  涉案国企企业家超三成受贿

  报告统计,2012年由国企企业家作为主体的受贿案件数有39例,在全部国企企业家涉及的案件中占34.2%,高居国有企业家涉罪罪名的榜首。

  “国企企业家受贿犯罪的高发,表现出企业家的角色错位。”报告认为,这种角色错位一是由于国有经济在某些行业的垄断地位,资源没进行市场化的公平分配,使国企管理者获得类似于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力,从而具有了利用这种控制力进行设租和寻租的条件。此外,国有企业家对自身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角色认识错误,将其管理下的国有企业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企业家政府官员“伴生”犯罪

  2012年引发关注的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件,目前至少有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罗金保、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总经理刘志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董事长杜建华、山西商人丁书苗等人牵涉其中。

  报告指出,此案集中展现出特定行业中企业家与政府官员犯罪的“伴生”现象,即政府官员的职务犯罪背后往往存在企业家犯罪的推波助澜,或者企业家犯罪后面潜藏着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的支撑。

  十大国有企业家

  犯罪(涉嫌犯罪)案例

  ●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案

  ●周永刚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杨琨涉案被查

  ●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涉案被捕

  ●张润明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杨治山涉嫌内幕交易案

  ●呼运集团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

  ●戴晓明涉嫌经济犯罪案

  ●罗金宝涉嫌受贿案

  ●李兴涉嫌受贿案

  企业家犯罪

  十大罪名

  ●贿赂犯罪

  ●非法集资类犯罪

  ●侵吞资产类犯罪

  ●欺诈类犯罪

  ●挪用类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出资类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滥用职权类犯罪

  十大民营企业家

  犯罪(涉嫌犯罪)案例

  ●刘济源涉嫌金融诈骗案

  ●吴英集资诈骗案

  ●徐明涉嫌行贿案

  ●陈奕标涉嫌贷款诈骗案

  ●郭传志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聂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高宏震涉嫌非法经营案

  ●高乃则涉嫌职务侵占罪

  ●林春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李淑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贷款案

  - 专家观点

  对企业家慎用刑事手段

  在报告发布后的专家研讨中,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表示,分析报告中有关企业家犯罪,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罪名分布、罪名结构可看出,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和民事冲突的问题。

  高铭暄说,司法机关须严格把握正常市场经济活动和犯罪的界限,要防止越位和越线。凡是能够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解决的矛盾纠纷和一般违法问题,绝不能动用刑法手段。“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对市场经济领域当中出现的冲突和纠纷,在没有规定非刑事手段之前,不能轻易规定或轻易的认定为犯罪,一定要慎用刑事手段。”

  民企犯罪应“谦抑”处理

  刚刚挂职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的北师大刑科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表示,国企与其经营管理人员的犯罪相对比较容易分离,而民企的企业家一旦受到追究,则企业生产经营陷入瘫痪,员工下岗,资产消失或者外流,所以应严格区分企业家犯罪和企业犯罪。

  “对于民营企业的犯罪,总体政策相对要宽松,以扶持为主,应该坚持谦抑原则。”卢建平表示,中国现阶段的民营企业,仍然处在一个发育期的特点,应该借鉴学习刑法当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以教育改造和挽救为主,惩罚为辅。 (记者张太凌)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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