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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刑一年半适用仍困难 行为入罪标准存争议

2013年01月21日 10:0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入罪,明确规定只要实施以上行为即构成盗窃罪,且没有犯罪数额、次数要求,但一年半过去了,扒窃入罪依然面临法律适用难题,表现在扒窃行为认定、入罪标准、轻罪逮捕必要性等方面。

  东城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冯莹解释说,扒窃是不法行为人近距离,甚至是贴身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近距离”如何认定存在分歧。有意见认为,扒窃被害人腿边箱包内的财物,属于扒窃行为,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箱包不能等同于挎包、衣兜等贴身携带的财物,不应认定为扒窃。

  记者了解到,本条规定实施一段时间后,不断有“偷1元钱被公诉”的新闻出现,而这样的问题也困扰着办案检察官。“有意见认为,嫌疑人仅扒窃1元钱,可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对扒窃没有犯罪数额限制,应该做犯罪处理。”冯莹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主张,刑法保护的是有一定价值的财物,所以扒窃定罪还是应有数额上的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冀祥德教授则认为,扒窃行为对被害人人身存在潜在危险,无论在罪名界定还是入罪标准等方面,都应强调其“危险性”。(记者黄洁 实习生孔一颖)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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