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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将人卷入车下致死 积极赔偿53万获缓刑

2013年01月21日 21: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1月21日电 (李东艳 马以轩)在江苏新沂,一中年男子刘建驾驶一辆满载渣土的中型自卸货车不慎撞到一个骑自行车的妇女,并随之将其卷入车下,致其当场不幸身亡。事发后,刘建选择了报警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人的谅解。2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此起案件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43岁的刘建家住江苏新沂某村,是一名驾驶员。2012年11月12日下午2时许,刘建驾驶着一辆超载渣土的中型自卸货车沿新沂市某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而此时,一妇女陈芳正骑着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另一条路的机动车道上。刘建驾车行驶至上述两条路交叉路口时,由于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与陈芳发生相撞事故。“压到人了!”听到周围有群众喊叫,刘建紧急采取了刹车措施,但不幸的是,陈芳还是被货车的巨大惯性卷入车下。刘建下车查看,顿时傻了眼,陈芳已不醒人事。

  面对这一突发事件,刘建选择了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当120急救人员赶到事发现场时,确认陈芳已经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芳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死亡。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时驾车出现了‘盲点’,因没有看到有什么人在车旁边,以致发生车祸。”归案后,刘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刘建与陈芳的家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陈芳的家人经济损失53万元,陈芳的家人表示对刘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建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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