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依法惩治恶意欠薪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23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农民工是恶意欠薪主要受害者
问: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为何专门制定司法解释?
答: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方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恶意欠薪的主要受害者。已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加大了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级法院运用法律手段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自2011年5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以来,截至2012年12月,各级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52起,审结134起,对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然而,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适用刑法相关规定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如刑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有关用语含义要进一步界定。二是如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定罪量刑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三是如从宽处理、单位犯罪等问题也需要统一认识。
司法解释专门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也算劳动报酬
问:刑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界定?
答: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规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限定为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而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立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纠纷,应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