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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协委员:官员财产申报应设立“豁免期”

2013年01月28日 10:41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官员财产申报要不要设“豁免期” 干部财产公示建议引热议

  官员财产公示,成了今年江西“两会”期间一个热词。1月22日,省政协委员刘卫东提交了一份提案——《关于推广“黎川模式”试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次日本报作了深度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1月23日,来自抚州代表团的李保乐代表在分组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称,建议建立县处级干部收入和财产公示制度,该建议写入当天的简报;1月24日,在广东省“两会”上,叶鹏智代表称,官员也有自己的隐私权,需要保护,建议采取定期“摇号”的方式确定公开财产的官员;1月26日,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进入会签阶段,也谈及了官员财产公示的话题。

  连日来,一些代表委员以及网友争议焦点主要锁定为:官员隐私权的界线、申报财产该不该设立豁免期、公示对象是新任官员还是现任干部?本期“两会圆桌”特邀请4位嘉宾就此进行讨论。

  本期嘉宾

  刘锡秋 省人大代表、江西刘锡秋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西省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校长

  肖萍 省政协委员、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西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专职副主任

  刘卫东 省政协委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应庚 黎川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如何权衡?

  新法制报:“官员也是人,也有隐私权,需要保护;官员是公仆,不是老百姓的奴隶”、“可以向组织申报财产,但不一定对公众公开”、“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公开官员财产,比如可以采取定期‘摇号’的办法”——1月24日,广东省人大代表叶鹏智抛出的这一系列观点,引来围观。这凸显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存在冲突,意味着有所选择和取舍,那么,两者之间该如何权衡、界定与选择?

  刘卫东:叶鹏智的看法代表了许多官员的声音。“阳光法案”之所以20多年没能出台,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观阻挠。一些官员以涉及隐私权为由拒绝公开,但公职人员作为公众人物,掌控了公共资源、行使着公共权力,其任职、廉洁密切相关的信息,不该是隐私。

  肖萍:官员当然有隐私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之所以会有这一争议,是因为官员隐私权涉及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衡量。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官员的一言一行皆关乎公共利益。其所享有隐私权的内容应以相关公共利益为度量分界,只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都应该晒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监督。

  刘锡秋:不同意广东省这位人大代表的说法。国家公职人员所从事的是公众委托的公共事务,握有对公众强制的权力或享有更多的特权和自由,公示财产实际上是对其持有国家权力的某种平衡。就常人说的隐私权,公职人员必须做出一定“牺牲”,以证清白和正派。“公门里好修行”,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杨应庚:领导干部不同于普通公民,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必须受到一定限制。公示领导干部的财产信息,既是权力运行透明的需要,也能让他们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官员申报财产该不该有“豁免期”?

  新法制报:最早提出官员非法财产“豁免期”概念的是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其核心观点是:实行“3年豁免期”,3年内申报对象主动上缴以前的全部违法违纪收入可免除追责,否则加重处分。这引来许多争议声。那么,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该不该设立这样的“豁免期”?

  刘卫东:我赞成。此举是考虑到中国国情和实际操作性,可减少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阻力,给违法者一个改过的机会,也算是为改革付出代价。

  肖萍:不太赞同。我担心的是,会不会因此降低反腐底线、纵容贪官?按照法律规定,贪污受贿就是要受到严惩的。官员财产申报制一个原则便是如实申报,不必为减少阻力而作过多退让和妥协。而且,也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刘锡秋:对于设立“豁免期”,有正反两方观点,很正常。应交由人大立法机关去抉择,甚至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来表决。

  杨应庚:设立“豁免期”与现有法律法规是冲突的,而且3年时间太长了,黎川没有这样做。我们的做法是:公示之前主动交代非法收入,可酌情从轻处理,否则加重惩处。

  公示对象是新任官员还是现任干部?

  新法制报:对于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社会上主流声音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对于具体制度设计则有不同的观点。如公示财产官员范围选取方面,有的认为是新任官员,有的认为应推及现任所有领导干部。那么,如何选择更恰当?

  肖萍:这方面其实没必要过于纠结,关键是要尽快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并进行立法。“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处理方式有其合理性,可减少改革阻力。其实,按照目前这样的领导干部选拔机制,不要太长时间,现任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经历至少一次财产公示。

  刘卫东:我赞成以新任科级、县处级干部为主体,时机成熟后,推至所有现任科级、县处级干部。这项改革应该是渐进式的,不能走得太急。

  刘锡秋:5年前我就提出过关于制定《江西省公务员财产申报条例》的立法建议,里面有个观点:无论级别职务高低,无论新任还是旧任,都应当自法律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定的程序公示财产。也就是说,不存在新任与现任官员之说,都要依法公开。

  杨应庚:黎川选择从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开始公示财产,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我们推行不到3年时间,已有240名新任干部公示了财产。黎川总共也就500名左右的科级领导干部,预计5年内公示财产的干部可占到总数的80%。(新法制报 记者 全来龙)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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