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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访被关太平间3年 曝当地政府对法治蔑视

2013年01月28日 11:42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陈庆霞悲剧源自当地政府对法治的蔑视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连日来报道,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居民陈庆霞,因上访在劳教期满后,被当地政府部门强行关进一所太平间,限制人身自由达3年之久。2007年,陈庆霞的儿子在当地信访办截访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陈庆霞丈夫目前住在精神病院,陈庆霞本人在拘留所时下身瘫痪,而当年的截访者则被授予“伊春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并已官至带岭区总工会主席。

  对此,当地官员还言之凿凿辩解说是“人文关怀”。从2003年以来,上访、拘留、劳教;截访、丢孩子、瘫痪、拘禁、监视、太平间……10年间,陈庆霞遭受了怎样的巨大创伤?陈庆霞这一人间悲剧是谁策划制造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未经任何审判和听证程序,就擅自长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人文关怀从何而来?这分明是对法治的粗暴践踏,是对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极端蔑视。伊春市带岭区政府有关部门此举已经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若相关报道内容属实,公安、信访、环卫等政府部门以及决策和具体实施的官员已涉嫌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刑事犯罪。

  2006年7月26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立案标准》)第二部分第1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批准或者决策关押陈庆霞的有关领导,检察机关则可以直接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检察机关应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渎职犯罪指控,伊春当地政府可能又会抬出集体决策这一“法宝”。但这一“法宝”已经失灵。《解释一》同时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依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检察机关有必要及时介入调查,彻底查清幕后的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的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刑事责任,给民众一个交代。唯有依法查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才能破除权力崇拜,使当权者才能真正敬畏权力、敬畏法律,依法依规行政。(王新友)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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