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调处民工讨薪纠纷应做到“短平快”
每逢春节,农民工讨薪都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笔者认为,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在调处农民工讨薪纠纷时不能缺位,要为农民工讨薪撑腰,并应“短、平、快”地、公正高效地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题。
人民法院在调处农民工讨薪纠纷时要做到“短兵相接”,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农民工讨薪纠纷中,针对许多被告住址不明确和一些被告“躲猫猫”消极应诉等特点,法官除正常电话通知与邮寄送达起诉书和传票外,可利用夜间、节假日等时间当面送达,提高送达成功率。针对农民工举证能力差的情况,法官应加大调查取证力度,通过询问证人、对雇主进行劝说教育并以积极调查走访等方式查清农民工干活的时间、工种、日薪等情况,确实无法查明时,法官应深入农村、社区、工地和厂矿了解情况,通过参照工人间的互相印证和市场行情来认定相关事实。法官应运用其智慧、经验、逻辑思维,将法条中所蕴含的一般的、抽象的正义贯彻到一个个具体的讨薪案件中,使纸上的公平正义变成现实的公平正义,并由此使农民工逐渐形成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在审理农民工讨薪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寓教于审,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方式向他们宣传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司法的最终目标是和平”。司法的基本任务是充分运用其职能,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人民法院应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以积极的姿态主动介入社会,解决、化解和预防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去增加和谐因素。在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时,人民法院要构建“全程、全员、全面”的调解格局,加强诉调对接,建立联动调解网络,注重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化解矛盾。法官在审前和开庭审理中,应注重对双方当事人和平解决纠纷的引导,通过辨法析理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劳务纠纷。法官应引导当事人求同存异,致力于平衡双方利益,鼓励信息交流,在调解时掌握灵活性,引导当事人把焦点从过去转向未来,从而消除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戒心和不信任感,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妥善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的机会和机遇稍纵即逝,错过了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最佳时机,事后再怎么补救也可能是枉然,导致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人民法院应建立农民工讨薪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工作机制,确保及早送达、准时开庭、及时结案。针对农民工讨薪案件中当事人流动现象比较频繁的特点,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案件的审判执行中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制度,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方便当事人诉讼,增强司法效果,达到“审理一案解决一串、教育一片”的效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不得将该案件束之高阁,而应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督促义务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社会转型期,社会发展与民生保障是一道现实难题。农民工讨薪问题表面上是一个经济、社会问题,其实质上却是权利问题。人民法院在调处农民工讨薪纠纷时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凭借自身的政治优势、体制优势和司法资源优势,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对当事人适当加以引导,加大调解力度,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切实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流汗不流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