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官员受审当庭翻供 公诉人诱其辩解将其定罪
被告人推翻所有供述,其家属纠缠证人作伪证,面对棘手案件,公诉人表现可谓精彩——沉着应对,见招拆招
2013年1月16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媒体座谈会,公布了2012年15起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由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渎职案位列其中。
李某身为国土资源所所长,本该为保护国土尽职尽力,却禁不住私营矿主的利诱,放纵其大肆非法取土,造成巨额损失。更有甚者,在侦查工作行将结束时,李某竟推翻了之前的所有供述。面对棘手案件,公诉人沉着应对,见招拆招,有力指控了犯罪。
诱敌辩解,完善证据
淮安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沈宇刚接到李某一案的卷宗,侦查阶段的承办人就告诉他,“这是棘手案件,李某自侦查阶段后期就开始全盘翻供。”
翻阅卷宗后,沈宇根据证据情况制定了缜密的讯问提纲。提审时,李某果然态度消极,情绪对立,根本不愿和沈宇交流。沈宇并不畏难,耐心劝解道:“审查起诉的目的,就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你只有好好配合,才能帮助我们查明案件真相,让有罪者受追究,还无辜者以清白。”在沈宇的开导下,李某终于开口,在不认罪的前提下进行了辩解,如“已经充分履职,危害后果不该算在我头上”,“从没收取过他人贿赂”,“私藏的子弹已经失效”等。而这些,正是沈宇想要的。
讯问结束后,沈宇梳理了李某的辩解,整理出补充侦查思路,配合侦查部门进一步收集证据。例如,李某辩称玩忽职守的后果大部分不在自己任内发生,因为他2008年3月就离职了。对此,沈宇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找到当年和李某进行离职谈话的人事干部,了解详细情况。侦查人员找到已退休的老干部韩某。据韩某回忆,离职谈话是在2008年4月到5月间进行的,当时国土局还专门开会进行了研究。侦查人员从国土局档案科的海量文件中调取了当年的会议记录。沈宇发现国土局讨论决定李某离职的时间是2008年4月15日,而对违法取土面积现场测量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4月14日。显然,李某所言不实。
就这样,对李某辩解的细致审查完善了原有证据链条,为取得庭审交锋的胜利打下坚实基础。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2012年9月28日,淮安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淮安市检察院领导及李某的亲属几十人旁听庭审,气氛紧张。沈宇宣读起诉书后,李某当即表示所有指控都不是事实,声言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法庭一时炸开了锅,经审判长制止,李某家属的情绪才暂时平息下来。
对此,沈宇早有所料,当即利用侦查过程中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人民监督员对侦查行为的监督意见和看守所对李某的体检记录等,证实侦查机关始终坚持文明办案,李某的有罪供述是自愿作出的。
发现自己无法质疑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李某又提出前期的认罪供述根本不是事实。沈宇出示了一份李某在看守所作的有罪供述,问道:“为什么不是事实的供述你还要签名、按手印予以确认,还在笔录末尾亲笔书写‘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呢?”李某回答:“当时没认真看就签字了。”“既然没有认真看,笔录上为什么还有你对部分内容亲笔更改的痕迹?”李某一时语塞。沈宇当即向法庭说明:李某在诉讼阶段,对案件的任何细节、每一份证据都锱铢必较,对这样一份于己十分不利的证据不可能疏忽大意到“没认真看就签字”,其辩解理由明显不能让人信服。
就这样,按照出庭预案,沈宇充分运用法庭讯问等机会,先引李某侃侃而谈,再以彼之矛攻彼之盾,打乱其阵脚。
李某在庭审中多次表示,自己因为工作原因与行贿人赵某发生过矛盾,关系很差,不可能收受其贿赂,更不可能对其违法行为听之任之。对证据情况了如指掌的沈宇立刻想到如下细节:李某任职期间曾多次在赵某或赵某家人驾车陪同下外出旅游;逢年过节都收受赵某所送烟酒;明知赵某的私营窑厂不符合条件,被上级主管部门多次强令拆除,还帮他办了采矿许可证。沈宇举出这些能证明二人私交甚笃的证据,讯问李某:“关系不好,为什么还能有这么多瓜葛?”李某发现自己“失言”,便拒不回答沈宇的讯问。
沈宇向法庭说明:所谓关系差只是做给外人看的表象,因为李赵二人私下已经说好,对赵某的违法行为,李某只做表面监管,留有记录以防责任倒查,实际上检查只是“走过场”。
多媒体示证,全面直观
庭审过程中,沈宇综合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直观、全面地向法庭出示各类证据,有力指控了犯罪。
通过多媒体示证,起诉书指控的三个罪名、每个细节都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李某涉嫌的玩忽职守犯罪,不仅有李某自己的有罪供述,还有非法取土者、李某同事等人的证言,证实了在监督检查违法取土行为的过程中,李某带领的国土所一众人员所谓的履行职责根本就是流于形式:他们接到群众举报后,只是到场例行公事般地拍拍照、口头制止,发现违法取土者和他们打游击战,也不加大巡查力度。另外,由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出具、专业人员以精密仪器和科学方法对危害后果作出的鉴定意见,足以确定85万余元的国土流失损害后果。
对于受贿犯罪,李某的供述虽然存在反复,但仍有行贿人多次、稳定的证言,其内容与李某前期的有罪供述能在具体细节上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某和行贿人之间的权钱交易。对涉嫌的私藏枪支、弹药罪,李某提出子弹已经失效,但据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明确意见,李某私藏的子弹是军用制式子弹,保存完好,无击发痕迹,符合定罪要求。
庭审正顺利进行时,意外发生了。
巧问证人,去伪存真
审判长询问辩方是否有证据需要提交,辩方提出要让本案中曾向李某行贿的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到庭后,推翻了之前所有的证言,否认自己曾向李某行贿。沈宇吃了一惊却并不慌张,开始层层推进地询问。
“侦查人员、公诉人在庭前询问你时有无违法行为?”“没有。”
“庭前你证实曾送钱给李某的证言是否属实?”王某看了看李某,低下头轻声回答:“不是事实,我没送过钱。”
“既然如此,你为何多次向侦查机关、公诉人说你给被告人送过钱?”王某低头不语。
“公诉人有必要提醒一下你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请你如实回答问题。”王某涨红了脸,迟疑许久才说:“我确实没送过。”
“那为何每份笔录上都有你的亲笔签名和按下的手印?”“我没有看。”
“你的文化水平?”“高中文化。”
“你的窑厂有没有因为不法经营被国土部门处理过?”“我一直守法经营的。”
沈宇随即发表意见:第一,证人王某不能就自己翻证的行为给出合理解释,其之前的证言与被告人有罪供述、书证能相互印证;第二,按照王某的文化水平和社会经验,不看笔录就签字的说法难以成立;第三,王某说自己一直守法经营,但其窑厂曾两次因为违法取土被国土部门处罚。
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了王某当庭翻证的情况。公安机关经核实,决定对王某以涉嫌伪证罪立案侦查。王某一到案就承认,自己多次受李某家属纠缠,无奈之下才到庭作假证。2012年11月30日,淮安区法院以李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张士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