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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媒体析户口管理漏洞:内外勾结违规办证难被发现(2)

2013年02月04日 09:4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上世纪90年代卖户口风潮留下大量隐患

  张风告诉记者,一些情况下,的确会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多户口、多身份的情况。

  他经历的一次失误发生在去年下半年。当时,一位公民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更换身份证时,工作人员不小心把其公历生日误输为农历生日。直到对方从派出所取回证件,都没有人发现这个错误。

  “后来有一天,当事人到派出所提出了这一点。”张风说,经核实,工作人员发现确实当初是操作失误,于是赶紧更正。“否则,如果他的原户口没有注销,他就拥有两张合法的身份证了”。

  “那次确实是工作失误。但是,像龚爱爱这样的显然不是工作失误。怎么会连续四次都操作错误呢?”张风补充道。

  记者调查发现,还有一些“多户口”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河南洛阳网的“百姓呼声”公众留言中,一位网友反映,他于1993年花4.5万元买了三个农转非户口,户口从一个村庄迁到了河南省宜阳县,但是,这个地址事实上是不存在的。现在,该网友发现假户口的社会保障存在问题。

  “经调查,您在1993年买户口时,政府政策允许户口农转非,通过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办理。”“宜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网上回复中这样表示。

  据了解,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关于制止一些市、县公开出卖城镇户口的通知》,指出一些省的市、县政府以“集资办农业”、“振兴经济”等为名,公开标价向群众出卖城镇户口,国务院对这一错误做法予以立即制止和纠正。此后,公安部等部门也分别于1992年、1994年两次发出通知,重申禁止买卖城镇户口。

  这场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买卖户口风波显然留下了隐患。据《新文化报》2009年报道,一名在逃杀人犯在吉林省靖宇县化名办理了户口,成功躲避近10年的追缉,甚至一度出国打工。报道援引靖宇县警方的消息称,上世纪90年代,靖宇县有个规定,每个民警都有10个卖户口的指标任务。“他(即涉案民警)当年在靖宇县受人委托为姜振林(在逃杀人犯的化名)办理了户口和身份证,收了1300元,其间并未见到姜振林本人”。

  报道称,1993年,靖宇县刚开始卖户口时,3000元一个,200多个民警很快完成了指标任务,卖了几百万元,“后期就随便办了,多卖还有提成”。

  《新京报》2011年也报道,湖北省郧县在上个世纪90年代购买“农转非”户口的人达一两万个,收入达两千多万元。一些人因为购买了空地址户口,无法领二代身份证。

  记者发现,网上亦有不少网友反映,在户籍管理全国联网之前,他们出于种种原因在两个地方上了户口:有的是购买城镇户口后未在农村销户,有的是从农村到城市就业未注销农村户口,有的则是在办理城镇户口时又在第三地办理了农村户口。现在,他们抱怨,在享受福利方面遇到一些难题。

  应强化伪造、变造证件的法律责任

  “其实,户籍本身只是统计人口的管理手段,不应与利益纠缠在一起。如果不与利益纠缠在一起,它便只是一个管理工具,也就不会引发多户籍的现象。”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姚秀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姚秀兰研究了自先秦以来的户籍法律制度。虽然暂未掌握一人拥有多户籍的史料,但她发现了一些脱漏或篡改籍注的情况,譬如,将贱籍改为民籍,将庶籍改为士籍以入仕,中户改为下户以逃税等等。

  她认为,在农业社会的政治控制和社会管理下,不同阶层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因此容易产生篡改户籍的情况。现在,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教育机会不均,户籍管理同样与诸多利益捆绑在一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曾对媒体表示,滥用户籍现象有四点原因,其中之一也是“政府错误地用户籍、身份这些公共信息管理手段来限制人口流入、分配紧缺资源、赋予特殊权益”。与此对应的,公众会为了在读书、就业、住房、社会福利等各方面获取更多利益而“巧立名目”,“生发立户、分户、迁出、迁入、结婚、离婚等各种行为”。

  “从官到民、自上而下的多层次的不尊重、不遵守甚至滥用,是中国户籍管理的最大危机。”王太元说,违法犯罪者利诱或者威逼管理户籍的官员渎职,管理户籍的官员贪图私利、渎职枉法,这些也是户籍管理之乱的原因。

  姚秀兰说,在历史上,篡改户籍的违法成本非常大,一旦发现,涉案当事人、官吏都要面临严厉追究,“唐律对这种罪名即有明文规定”。

  褚宸舸表示,其实,我国对居民身份证的法律规定已较为详尽,“出台了《居民身份证法》,刑法也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罪’。就目前情况来看,违规办理的情况还比较普遍,说明公安系统内部的监督还不够,有些人勾结起来办证,导致问题很难被发现,除非出了事”。

  姚秀兰说,历史上,一些朝代曾建立户籍审查机制,即户籍册登记各项内容与本人核实的制度。例如,汉代法律规定,每年八月进行一次“案比”,官员需逐户进行户籍比对,核实画像、皮肤、身高等内容,打击脱漏户籍、隐匿不报或报而不实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褚宸舸建议,从技术上,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身份证可严格按要求录取指纹信息,通过技术上的比对,如果有重复办证,系统就会不予接纳。

  “从法律上,一方面可以强化伪造、变造证件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应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毕竟事情都要由人来做。”褚宸舸表示,如果存在不法行为,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党纪政纪甚至是刑事处分。(实习生 卢义杰 记者 陈强)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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