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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得逞起色心 中止强奸又灭口

2013年02月06日 10:13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参与互动(0)

  2011年1月26日16时许,预谋抢劫的郭继明进入某咖啡屋内,见只有被害人小梅(化名,时年25岁)一人,就用胳膊搂住其脖子,逼迫其交出钱。抢得现金约1500元、银行卡3张和1张洗浴卡后,郭继明又起了色心,将小梅拖入咖啡屋里间摁倒,掐住其颈部,撞击其后脑部致小梅昏迷。郭继明脱掉被害人的下身衣服,欲实施强奸,后因怕被发现而离开现场。离开咖啡屋后,郭继明担心被害人醒后认出自己罪行败露,又返回咖啡屋内将小梅杀死……郭某某逃离现场后将抢劫的3张银行卡及洗浴卡等物品丢弃,并于2011年1月28日逃回巴彦淖尔市老家。

  依法审理查明并认定上述事实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继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后恐罪行败露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36条、24条、232条、57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继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强奸(中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郭继明不服提出上诉,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郭继明死刑。

  昨日,郭继明被执行死刑。至此,32岁的郭继明的身份定格为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犯。(记者 何芳)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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