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盗窃被发现 抢劫11元被判11年
26岁的周勇去一居民家中偷钱时,与刚刚回家的户主刘娟及其亲戚撞了个正着,于是将户主的10岁儿子拉过来作人质,索要2000元现金,其间,周勇抢走了刘娟挎包内的11元钱。日前,新华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6岁的周勇在石家庄打工,收入微薄。2012年8月的一天晚上,喝了点酒的周勇决定趁着夜黑去某城中村一户人家实施盗窃。当夜12点左右,户主刘娟和姐姐及儿子一起回到家中,与无处躲藏的周勇撞了个正着。周勇拿出了事前准备好的匕首,一把将刘娟10岁的儿子拉了过来,并用刀挟持,同时借此威胁刘娟,向其索要现金2000元,刘娟表示家中没有这么多现金,但可以去银行柜员机上取,周勇便同意由刘娟的姐姐出去取钱,在等待刘娟的姐姐取钱的过程中,周勇见刘娟随身还背着一个挎包,于是就将挎包抢过来,并将其中的11元现金抢走。刘娟的姐姐出来后,迅速报警。公安机关干警将周勇在刘娟的家中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当场采用持刀威胁的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也许有的人认为周勇只是抢了11元钱,却被判了11年,一元钱一年的刑期,会觉得太重了,办案检察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周勇在入室盗窃被发现后,没有束手就擒,反而采用持刀威胁的暴力手段,就已经演变为了抢劫行为,又具有“入室”这一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而且抢劫罪在量刑时抢劫的财物数额不是唯一的量刑标准,而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综合确定,因此,法院对其判处11年的有期徒刑是适当的。(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记者 冯月静 通讯员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