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者吁全国人大立法禁止地域歧视族群歧视
法律学者呼---- 全国人大立法禁止 地域歧视族群歧视
近年来,地域歧视这一社会现象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何谓“地域歧视”?目前正在三亚出差的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朱南平表示,地域歧视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歧视”就是“区别对待”,地域歧视就是基于地域差异而形成的一种“区别对待”。它是由地域文化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人类心理活动等因素引发的一种片面的观念和错误倾向。如同就业歧视、性别歧视一样,更多时候,地域歧视是以一种看不见、摸不着,却实实在在能让人感受得到,甚至以令人碰得头破血流的面目示人的。当前,社会上的地域歧视已成为一种必须重视的社会心理,反对地域歧视应该考虑依靠法制手段。
制定《反歧视法》应尽快纳入议事日程
去年,深圳某派出所竟然在其辖区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横幅,这是对河南人的严重伤害。在其他城市和地区,遭受过类似伤害的还有江西籍、湖南籍,尤其近些年许多南方人针对东北人也表现出排斥、抵触和歧视现象。针对三亚游客与警察冲突事件,朱南平认为,三亚和东北的文化差异很大,许多风俗习惯也不同,所以往往两地人在交流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摩擦。今年春节黄金周期间,三亚接待游客56万人次,收入43.6亿元。这样一个国际大旅游岛究竟有没有能力,服务于这样大的旅游人群,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朱南平说,在现代信息“大爆炸”的社会里,普通人特别容易丧失自主思考和判断能力,对许多事物往往不作独立的思考和理性的判断,从而形成从众心理和集体无意识现象。前一段时间,一些媒体对流动人口犯罪个案的报道,就常常成为民众判断身边人的心理基础,并被夸大化和扩大化,从而轻易把某个群体符号化、标签化地对待。这不能不说是地域歧视产生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心理基础。
由于三亚优越的自然环境无可替代,无形当中给部分三亚人带来了无比的优越感,从近年来接连发生的“三亚宰客事件”便可窥一斑。某些东北人确实有不良习惯,但是哪一个地域哪一个族群的人都有缺点,我们不能无端地给人加上可被歧视的“标签”。朱南平说地域歧视是极度膨胀的自我优越感的产物,它源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差距。地区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地区之间因为资源的争夺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地区差距和地区利益矛盾的存在,必然反映在社会心理方面,形成优势地区人群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如果不加节制而过度膨胀,对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歧视就难以避免了。
对此,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可超说,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反对地域歧视也必须依靠法制。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为反对地域歧视、实现平等权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地域歧视现象还时有发生。要有效防止地域歧视事件,制定《反歧视法》应该尽快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已迫在眉睫。
禁止歧视 全国人大应考虑立法
“全国人大应考虑立法,禁止地域歧视、族群歧视。早在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便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该公约已于1969年1月4日生效。”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黑龙江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认为,种族歧视是与白人优越感相联系的,是随着殖民主义的扩张而流传到世界各地的邪恶现象。非洲黑人被奴役、贩卖,旧中国公园门前“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告示牌等等都是种族歧视的典型表现。
最恶劣的表现形式是20世纪40年代以来南非种族主义政权实行的将种族歧视制度化的种族隔离政策。种族歧视蔑视人的尊严和平等原则,在人群中人为地制造分裂和仇恨,而且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因而遭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和反对。联合国国际法院在1971年关于纳米比亚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指出,种族歧视构成了对于基本人权的否定,是对《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公然侵犯。
孙可超说,目前在许多国家仍然存在着种族歧视问题,在一些国家还相当严重,在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所表现。90年代以来,仇外情绪、新纳粹主义等种族歧视现象在一些国家又有抬头的趋势。
可借鉴国外有关反歧视的法制建设
谈到反歧视的法制建设时,沈赏表示,1955年12月1日,一位黑人妇女因为拒绝给一个白人男子让座而遭逮捕。26岁的黑人牧师马丁·路德·金领导了黑人社区的抗议活动。马丁·路德金被称为黑人运动的领袖。1964年,马丁·路德·金获诺贝尔和平奖。在颁奖仪式上,他说:“总有一天,地球上所有的人都会看到人与人之间和平相处,宇宙的哀号将变成友爱的诗篇。”这是美国著名的反种族歧视运动。此后,美国反种族歧视运动一浪高过一浪,直到今天马丁·路德·金还被人们深深铭记。
此外,德国反种族歧视运动也十分典型,运动最终得到了执政者的认可。黑人领袖纳尔逊·曼德拉从乱石丛生的罗本岛上的监狱,走进比勒陀利亚市内气势雄伟的总统府,为长达近半个世纪的南非反种族隔离斗争划上了一个胜利的句号。从美国和德国的反歧视进程看,我们国家完全可以借鉴。早在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58年6月25日经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朱南平、沈赏等法学专家纷纷表示,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目前地域歧视现象还时有发生。要想有效防止类似深圳地域歧视事件以及其他歧视事件的再次发生,制定《反歧视法》应该尽快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已迫在眉睫。(记者 毕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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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约翰逊总统签署的“民权法”,此法旨在结束黑人在就业方面的机会不平等状况。之后,美国国会通过:选民登记法”从而结束了黑人在南部不得参加选举的状况;1965年,国会通过了另一项民权法案:“移民改革法”(Immigration Reform Act)。此法结束了实践百年的种族歧视移民政策,受惠的也就不止黑人了。1968年4月,美国国会又通过一项民权法案——“公平宅地法”(Fair Housing Law),此法旨在结束美国居民区的种族隔离制度。“历来以种族分等级的美国白人开始同黑人讲民主平等了。”
2.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的一系列决议中重申了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3.德国《反歧视法》已经纳入立法计划。
专题:2013年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