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财税所长截留15万税款占为己有获刑10年
一块被非法开发的80亩农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仅30万元,办案人员从一张完税凭证入手,发现当地财税所长滥用职权,致使被非法占用的农用耕地少缴纳耕地占用税100多万元,还将15万元税款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记者日前获悉,该财税所长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4月,息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从网上看到一则消息,称“某乡冯庄村支书伙同两名光山人搞新农村建设非法占用耕地100多亩”。办案人员认为其中可能存在渎职犯罪,就秘密开展调查。很快,办案人员查明了80亩耕地被非法占用的事实。
2007年10月,光山县个体户蒋某、周某二人与冯庄村签订了用地协议,占用80亩农用耕地(以下简称农用地)开发建设新农村农贸市场及居民住房,该村党支部书记李某等人也投入资金参股。但是,当地土地管理所仅仅收取了“管理费”和“罚没款”后,就放任这块农用地被占用开发。
息县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土地管理所所长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也对蒋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调查,可周某、李某二人却闻风而逃。
办案人员通过财政部门了解到,依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当地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是每平方米33元,但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占用耕地的,旧条例的税额是3.3元。2007年以前占用耕地,在2008年12月底之前缴纳税款的,按旧条例规定执行。催缴无效的,按新条例规定执行。
在核查土地管理所收费账目过程中,办案人员没有发现该所违规使用资金的问题,可在调阅这块农用地的缴费项目及数额时,却看到了当地财税所为这块农用地开具的30万元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80亩农用地换算后是5万多平方米,按照33元的标准征收,应缴耕地占用税170多万元,怎么只有30万元?”办案人员综合有关信息,把目光集中在土地管理所所长的身上。
2012年6月,息县检察院对土地管理所所长涉嫌犯罪的案件侦查终结。办案人员在准备调查这张30万元的完税凭证时,潜逃的周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办案人员对4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4人供述,2010年3月至4月,当地财税所所长刘树辉会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他们下达了缴税通知书,应缴纳耕地占用税是176万多元;3月份,他们两次向财税所缴纳税款15万元;4月1日,李某等二人带30万元钱找到刘树辉缴税。3人来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刘树辉以当年的税款任务已经完成为由,安排将其中15万元存入了一名财税所工作人员的账户,剩余的15万元作为第二年税款任务,预存进李某新开的银行卡,最后将银行卡带走。
据这名财税所工作人员介绍,他的银行账户收到4名犯罪嫌疑人缴纳的税款3笔,总计30万元;刘树辉也安排自己为冯庄村开具了30万元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办案人员发现,刘树辉与这张凭证之间的疑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财税所下达的缴税通知书是176万多元,实际征收仅为45万元,少收税款130多万元;其次,财税所工作人员收到的是30万元,剩余的15万元在哪里。
办案人员以调查4名犯罪嫌疑人逃税为由,对财税所的收支账目进行了详细的核对。结果,没有找到剩余税款15万元。
同时,办案人员从当地邮政储蓄银行调取了这笔15万元的取款凭条原件。原件显示,2010年4月5日至19日,李某多次取款,余额不足百元。由于银行没有视频监控系统,加上时间较长,该行工作人员和办案人员均无法确定取款人的真实身份。
“既然刘树辉拿着银行卡,别人怎么可能把钱取出来?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信息的焦点都指向了这名财税所长。”办案人员决定直接接触刘树辉。
面对办案人员的疑问,刘树辉对征收80亩耕地占用税的问题避重就轻,只谈自己按旧条例征收了税款,根据文件规定是少收了,主要原因是自己和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不熟悉,自己没有徇私舞弊行为。
为了甄别取款人的签名笔迹,办案人员安排刘树辉书写了征税的情况说明。
经过初步核对,情况说明中的“李某”字样与银行取款凭条上的签名字迹相符。办案人员果断决定对刘树辉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办公场所进行搜查。
办案人员从刘树辉办公桌的抽屉内发现了一本笔记本,在本内有书写数次的“李某”字样。经司法鉴定,这本笔记本与银行凭条上的签字均系刘树辉的字迹。
在铁的事实面前,刘树辉承认自己为了取款偷偷练习了李某笔迹,并供述将15万元取出后用于装修新购置房屋。
息县检察院经过研究认为,刘树辉因不正当履行职责,致使被非法占用农用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而未缴100多万元,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其将税款15万元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其行为涉嫌贪污罪。
2012年10月26日,息县法院经过审理,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树辉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河南法制报 记者周惠通讯员余杰胡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