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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蓝皮书: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助长腐败

2013年02月25日 10:03 来源:中国网 参与互动(0)

  法治蓝皮书: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助长腐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13年《法治蓝皮书》指出

  加强廉政建设 亟需规范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

  2013年2月2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 “2013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法治蓝皮书指出,应加强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的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在全国二十余个省分别面向公职人员和普通公众,就人们对公职人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认识进行了问卷调查。

  法治蓝皮书指出,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助长隐性腐败和期权腐败。公职人员亲属的某些行为与公权力密切相关,因此,对公职人员亲属的行为进行规范是对公权力进行规范的必然延伸。公职人员亲属滥用公职人员权力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在相关领域经商、办企业牟取不当利益等。这些行为的实施者是公职人员的亲属,其行为具有主体多元性、暴富性、隐蔽性、交换性等特点,使权力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败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公职人员的亲属依靠其特殊的地位和身份,经商办企业,获得稀缺资源,破坏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既导致了市场的竞争不公,又加剧了社会的分配不公,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法治蓝皮书分析了当前规范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的相关规定,指出,这些规定普遍存在问题。如,监管内容虚置。在监管内容上,虽然有关规定要求公职人员申报亲属经商情况、在管辖行业区域的就业情况,但这几乎只是形式上的规定,只要公职人员本人不出问题,其亲属仍然能我行我素,恣意妄为。其中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许多文件都规定亲属不得在公职人员管辖范围内从事获利性活动,但什么是管辖范围并不清楚,如公职人员身任某一地区的最高长官,其直系亲属可以从事什么行业、不可以从事什么行业并无明确规定。再如,规范缺乏强制性。各种与公职人员管理相关的法规缺乏刚性和强制力,尽管大多文件规定,领导干部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须申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亲属不得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等,但多数只是要求公职人员申报或回避,对公职人员亲属违规行为如何定性、怎么处罚、由谁处罚规定不明确,更谈不上对非直系亲属的规范了。

  法治蓝皮书还指出,问卷调查显示,公职人员及公众对公职人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存在错误认识。

  1.反对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的公众多于公职人员。61.4%的公职人员和66.1%的公众认为应当将公职人员直系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情况向社会公示;51.2%的公职人员和53.3%的公众认为应责令公职人员亲属退出营利性活动,或者责令公职人员辞职;35.5%的公众认为应当将公职人员直系亲属的获利所得上缴国库,而公职人员的比例仅为24.3%。

  2.不同行政级别单位的公职人员对亲属营利性活动的认识不同。公职人员对于应否将直系亲属的违规获利上缴国库的认识程度则让人触目惊心。多数公职人员反对将亲属违规经营所得上缴国库。省部级单位的公职人员表示同意的仅为22.2%,反对的为38.3%;司局级单位的公职人员表示同意的仅为21.4%,反对的为35.3%。

  3.年轻公职人员存在模糊认识。数据显示,不同工龄的公职人员对亲属从事获利性活动的认识存在差异。工作年限为26-30年的公职人员,认同亲属退出获利性行业或公职人员本人辞职的人数最多,为69%,其余由高到低的顺序为,工龄为30年以上的为57.6%,16-20年的为56.5%,11-15年的54.6%,21-25年的为52.3%,6-10年的为51%,5年及以下的为44%。认为不必责成亲属退出或者公职人员本人辞职的人数比例最高的为5年及以下的公职人员,人数比例为29.3%。65.9%的20世纪50年代生人的公职人员认为应当责令亲属退出或者自己应该辞职,而60年代生人为56.2%,70年代生人为53.2%,80年代生人为41.4%,90年代生人为28.6%。对于这个问题,年纪较大的公职人员比年轻公职人员的认识更清楚,更了解相关政策,由于年轻公职人员是高级公职人员的后备队,其行为是否合乎规范事关重大,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年轻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4.不同行政级别公职人员对亲属营利性活动的认识不同。对于直系亲属在其管辖行业从事营利活动的,是否应责令亲属退出或公职人员本人辞职,级别不同的公职人员的认识也不同。有67.2%的司局级公职人员认为应该责令其亲属退出相关行业或者公职人员本人应当辞职,态度最为积极。其余人数比例从高到低分别为,县处级59%、省部级53.3%、科级48.9%、科级以下为48.6%。反对人数比例最高的是省部级公职人员,其人数比为26.7%,其余比例从高到低分别为科级以下23.5%、科级20.7%、县处级17.9%、司局级15.5%。在这个问题上,省部级公职人员反对的比例较高,值得有关部门密切注意。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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