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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徐安:坚持依法反腐防止查办“一阵风”

2013年03月08日 14:2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徐安代表
                                                徐安代表

  “能够再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徐安担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来,给记者的印象是谦逊随和、特别注重民生检察。5年中,他忠实履行代表使命,积极建言献策,先后提出了制定反腐败法、诉讼监督法以及在刑法中增设“追缴行贿犯罪所得”条款等多个立法议案。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以及要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生动诠释。”徐安认为,第一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法律监督”,将对检察机关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和腐败行为给予新的动力。

  徐安认为,要建立廉洁、法治政府,首先要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制定能统揽反腐败工作的国家反腐败法,尤其要坚持依法反腐,防止查办职务腐败中的“一阵风”,让廉洁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齐头并进。

  徐安还就制约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出了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议案。

  据了解,近几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数量,占到了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结案数的5.10‰,以江苏为例,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立案行政申诉案件已经是2008年的两倍,达到了246件、98件,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来看,对于检察监督的规定很不完善,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手段十分有限,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徐安认为,社会矛盾增多,局部的社会冲突呈多发态势,尤其是一些地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是由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寄予了更高期望。

  徐安说,现行行政诉讼法仅在第十条和第六十四条就检察监督的范围(行政诉讼活动)及方式(对确有错误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行政检察的监督范围、方式、程序、事由等都缺乏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应当对法律监督对象进行明确,除了法院的审判、执行以及非诉执行活动,还要包含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此外,除了“抗诉”这一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外,还应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其他审判活动,检察机关发现问题的,也应当提出工作性检察建议。

  “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将大力促进行政执法水平提高,推动行政机关带头严格执法,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将大力促进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推进依法行政。”徐安建议在修订行政诉讼法中,要进行五方面修改:对总则部分检察监督原则进行修改;明确对审判过程监督的范围和措施;对现行抗诉制度进行部分修改;增加对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措施的规定;增加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予以监督的规定。(记者丁国锋)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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