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聊天记录可作索回欠款证据 但存实践硬伤
2013年03月11日 16:55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浙江海盐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原告卜先生与被告马女士既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也是朋友。2012年5月4日,双方在微信聊天时,马女士称有一笔保险款即将到期,自己急需现金续期又苦于手头正紧,想向卜先生借款8万元并承诺几天后就会归还。卜先生随即在中国银行将8万元现金存入了马女士指定的账户。没有写下借条。事后,虽卜先生多次讨要该笔借款,但马女士说8万元并非借款而是生意上的加工款。
今年1月31日,卜先生起诉到海盐法院,向法院提供了中国银行的汇款凭证一份以及当时与马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讨钱的有力证据吗?
◎律师说法:
红杉律师事务所张福苓律师: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电子数据是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也就是说,只要你能证明这条聊天记录是完整的,没有被“断章取义”,其次要证明聊天的双方等于借款双方,没有被“张冠李戴”,那么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微信记录等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聊天工具没有实名认证,且聊天记录可以被随时删除,这导致了“电子数据”存在实践硬伤,所以如果您借钱给他人,还是让对方出具借条后再拿钱比较“靠谱”。(记者王宁宁报道)
【编辑: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