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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男子微信加好友 姑娘遭报复成"强奸案女主角"

2013年03月11日 21: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嘉兴3月11日电(记者赵小燕 通讯员单苑)因为拒绝微信上一男子好友请求,浙江姑娘小霞的照片被该男子放上网,并被声称是“强奸案女主角”,小霞将该男子告上法庭。近日,浙江嘉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金威赔偿小霞精神损失费5000元。

  去年,据小霞称,金威通过微信“千米寻好友”的功能,搜索到小霞的微信号码,便请求加为好友。小霞一口拒绝,金威不甘心,继续发信息,小霞还是没同意。反复了几次后,虽然小霞最终同意加好友,但金威觉得自尊心很受打击,决定报复。

  去年9月,小霞无意中在论坛上看到自己的照片和这则难堪的假新闻,非常生气。小霞打听到,发帖人是金威,便怀疑金威存心报复。于是,她打起了名誉权官司,不仅要金威赔礼道歉,还要他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金威也坦白,他和小霞其实连话也没说过,照片是他从小霞的微信相册里找到的。

  法庭上,金威承认自己行为不当,但他辩解说,“发照片确实有点不对,但小霞也应该管好自己的相册,她的相册没有加密。”

  金威的代理人提出,金威才20岁出头,好奇心强,不太知道事情轻重,希望法庭酌情处理。

  但小霞一方认为,事情不能轻描淡写就过去,因为此事给小霞造成了很大影响,“网上的阅读量很大,已经有不少熟人看到了,我真是跳进黄河也说不清了”。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金威未经查实即在网络上发表博文将原告的重要身份信息及照片与网上无良信息挂钩,恶意诽谤原告人格,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原告名誉损害。因此,被告金威的行为已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在微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予以支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一定精神损失费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予以酌情支持,结合本案实际以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为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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