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参照机动车违规处罚
2013年03月15日 13:5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宁波“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参照机动车违规处罚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相关文件,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跟机动车一样须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有规定,包括“醉驾、酒驾”等处罚。
据宁波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时速小于20公里,二是总重量小于40公斤,三是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任何超过这三项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就达到了机动车相关国标里轻型摩托车的标准,也就是俗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被认定为“机动车”。而且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出厂前经过质检部门检验,并被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按照新规定,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后,如被认定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将遵循《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处理,当事人就要承担与驾驶‘机动车’相同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交通事故中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受害者而言,其获得的赔偿和社会救助也将增加。(记者 郑黎)
【编辑: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