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诱骗操控聋哑人盗窃 组织严密帮规严格
这是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在被拐骗操控后,他们疯狂地实施着盗窃活动。
3月5日,在公安部组织的统一打击行动中,安徽省公安机关一举抓获60名涉嫌犯罪的聋哑人。
“这里面有一部分是拐骗操纵者,还有一大部分是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聋哑人,他们即是受害者又是犯罪嫌疑人。”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局长李智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两年前有预谋出走
3月7日,在蒙城县公安局一间办公室里,王凤芹终于见到了失踪两年之久的女儿李雪(化名)。她对女儿为何离家出走一直十分困惑。
李雪的家位于距蒙城县10里的一个普通农村。一个七八十平方米的院落,与其他村民家没有不同。不过,较为特殊的是,李家的3个孩子中,除儿子李雷(化名)外,大女儿、小女儿都是天生聋哑。
李雪的父亲至今还记得小女儿李雪出走时的情景:2011年6月21日中午,李雪向他要200元钱,说是同学过生日,想给同学买点礼物。他本想送女儿去,可女儿不同意。拿了200元钱后,李雪便走了。这一走就是两年。
事后证明,这极有可能是一次有预谋的出走。李雪在拿到钱后和其他伙伴在约定的地点见面,之后便一起离家出走。
在李雷的印象里,妹妹在特教学校读到六年级时,曾经说过不想再读书了,想学裁剪,像姐姐一样去赚钱。可家里没有同意。李雪有时也把自己的朋友带到家里,在自己的屋里一起画画、看电视。
其实,李雪的活动范围很窄。从来没有出过蒙城,最远就是到过离家20里远的姥姥家。
两年里,家里人通过各种途径找过李雪,可始终未能如愿,直到有一天,亲戚上网时偶尔发现李雪也在网上。这是家人第一次知道女儿的消息。而此时的李雪被胁迫进了聋哑人盗窃犯罪团伙。
暴力胁迫受害者入伙
用办案人员的话说,李雪既是一名受害者又是一名犯罪嫌疑人。是什么原因让李雪从受害者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记者试图从李雪那里找到答案,可李雪始终以沉默应对,让普通人很难真正进入这一特殊群体的内心世界。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打拐工作的警官,蒙城县公安局打拐办主任汝亚林从2008年便开始注意这类特殊群体的犯罪现象。当年汝亚林办过这样一起案件:一所聋哑学校的8名在校生同时失踪,后来发现这8个孩子全部在外地从事盗窃活动。
“孩子最终被解救回来了。我们调查发现,这8个孩子全部都是被骗到外地的。李雪很可能也和他们一样被骗进了犯罪团伙。”汝亚林说,作为一类特殊人群,他们渴望被社会承认,希望自己能在社会上有一席之地。像正常人一样找到一份固定工作,正是他们心目中被社会承认的一种方式。
也许正是由于这种渴望,当有人骗他们说能帮他们找到工作时,他们就会义无返顾地选择出走。而一旦进入犯罪团伙,再想走出来是很难的。
“团伙成员都是聋哑人,团伙操控者往往利用这个特点让团伙成员和新入伙的人进行沟通,其实这是一个洗脑过程。大部分人在这个过程中屈服了,因为在他们看来,这里的人理解他们,可以和他们沟通,再后来就会发展到实施犯罪。而少部分不愿意干的,团伙成员会通过各种暴力、胁迫手段,最终让他们屈服。”负责侦办此案的安徽亳州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李高峰分析说。
事实上,李雪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进入这个犯罪团伙后,李雪起初负责后勤。案发时,李雪在这个团伙里已经负责“对外联络”,简单地说就是通过欺骗手段拉人入伙。根据目前警方掌握的情况,李雪以此手段把另外一名聋哑人卢楠(化名)骗进了团伙。而在此之后,卢楠也已骗进来一名聋哑人。
34条纪律背不出就打
这究竟是怎样的一个犯罪团伙?在采访中,记者一直在寻找着答案。
3月8日,蒙城县看守所内,犯罪嫌疑人李冰(化名)用略带惶恐的眼神看着记者。“我想回家。”借助手语老师的翻译,记者明白了李冰想要表达的意思。
通过李冰的供述,这个犯罪组织的结构渐渐变得清晰,组织之严密,架构之完整,手段之恶劣大大出乎人们的预料。
“这是一个金字塔形结构的组织。”蒙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张诗军向记者展示了其组织结构图。
塔尖,即第一层,就是该犯罪团伙的两名背后操纵人(组织者);第二层是以焦某为首的6名骨干,负责团伙的管理、惩罚、财务和招募新人;第三层就是“高手”,这是犯罪团伙的核心力量。所谓“高手”,就是指团伙里盗窃技能高超者。其在团伙中的地位相当于组长一职,平时作案时一般两人一组,每组由一个“高手”带一个新手,每个小组有规定的盗窃金额;最底层是刚入伙的新手。李冰就处在这一层。
“为了加强对团伙成员的控制,团伙制定了极为严格的帮规。”据张诗军介绍,该团伙内部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共34条。每个新手入伙时,都要会背。团伙头目还会不定期对新手进行提问,背不出来就殴打。
据记者了解,一般情况下,该团伙每一至两个月就开一次会。会前,会在网上提前通知,团伙成员不论在什么地方做什么事,在接到通知后,都必须按期到达会议地点。有时在宾馆,有时在窝点。每次开会时,头目都要强调34条纪律,也会比较一下各小组上缴的盗窃所得。
每个小组每次作案前,都是事先指定好作案城市。每个小组到了指定的城市后,再由各小组自由选择作案地点盗窃,一般停留一到两个月后,换另一个城市继续作案。据犯罪嫌疑人孙某计算,他加入该团伙6年时间,盗窃赃款金额高达178万元,其中上缴团伙头目90万元,余下88万元用于开支。(记者 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