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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偷卖房 妻子离婚时可索赔

2013年03月21日 15:30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案情回顾:

  市民王女士在今年年初发现自己的丈夫在外面已与“第三者”同居半年之久,这让王女士伤心欲绝。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王女士的离婚诉讼还未提起,她的丈夫又有了新动作。原来婚后买的房子登记在王女士丈夫的名下,她丈夫偷偷地把他们居住的房子卖了,王女士即将无家可归。“他瞒着我把房子卖掉,我这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律师: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我们得明白什么是“善意取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三个条件是满足善意取得的前提。

  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那么王女士的房产的确要不回来了,那可不可以分割卖房所得款呢?答案是肯定的,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如果卖房一方称钱没了,那么就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对于这种情形,法院应予支持。

  在夫妻存续期间,将自己的名字添在房产证上才是比较有效的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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