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少配”埋隐患 妙龄女忍3年无性婚姻诉离婚(2)
夫妻订“君子协定”
依旧“不行”后,老婆起诉离婚
阿胜有性功能障碍,虽然到处寻医问药,但收效甚微,阮梦也想了很多办法吸引丈夫,结果也都不尽如人意。阿胜开始害怕面对阮梦,甚至“谈性色变”。阮梦厌倦了这样的生活,她曾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没有判离。
法官介绍,阮梦曾和阿胜订了一个“君子协定”,阮梦无条件配合丈夫,但要是依旧“不行”,双方就去离婚。在进行了无数次的尝试后,阿胜依旧以失败告终,这次他不再阻拦老婆追求“性福”的权利。今年初,阮梦到仪征法院起诉离婚,不过起诉的理由并不是赤裸裸地写着追求“性福权”。不过在庭审过程中,她表示“不性福”是她起诉离婚的根本原因。
庭审中,阿胜也觉得自己对不住老婆。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邀请亲属和地方组织做他们的工作,前不久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法院也判决准许他们离婚。
夫妻一方“性权”受侵犯
最高能获赔5万
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能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呢?就此主审法官介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5种情形法院可以判离,其中第5种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生活不和谐可以归纳在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可以来处理这类问题。《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法官介绍,性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理应得到尊重和维护。《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要有忠实义务,性忠实也属于其中。本案中阮梦的性权利是受到侵害的,但是阿胜是由于身体原因,阮梦有权提出离婚,但不能进行索赔。不过如果夫妻一方违背忠实原则,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性行为,另一方除了有权提起离婚,还可以以性权利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一般法院会在5万元以内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