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变质烤鸡致193人中毒
今天(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新疆全区法院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多起典型案例。
新疆高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近三年多来,新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惩处人民群众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依法审判了一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10年至2013年上半年,全区法院共审结包含食品、药品安全在内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刑事一审案件143件,判处139人。其中,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73人,占52.52%。
据新疆高院刑三庭庭长袁勤介绍,从审判情况看,新疆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数量增幅较大,2010年,全区法院受理此类刑事一审案件21件,2011年受理48件,同比上升了128.57%。2012年受理55件,同比上升14.58%。2013年上半年受理19件,与2010年上半年的情况基本持平;《刑法》共规定了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9个罪名,新疆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涉及了其中5个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88件,占61.5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从近年来新疆区内审判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主体情况看,既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实施犯罪行为,还有单位犯罪;在被告人为自然人的犯罪案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各占有一定比例。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往往涉及原材料、添加剂及伪造商标等购置、供应、加工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形成犯罪产业链,同时,伪劣商品的加工、销售也是在多人相互配合下才能完成。因此,共同犯罪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占较高比例。由于新疆整体经济基础薄弱,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政府监管缺乏经验,打击力度不够,这些都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进行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等。
新疆高院研究室主任周志豪介绍说,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多为贪利性犯罪,有效阻遏这类犯罪,必须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剥夺其再次犯罪的动机和条件。新疆全区法院在判处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时,强化打击力度,对累犯、惯犯、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对从犯、构成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加大了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多数案件都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特别是随着现代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不断翻新,犯罪手段更趋隐蔽,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法律性质认定难度增大。对此,新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将持续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断加大严厉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力度,尤其是加大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案例,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切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权威和公信。
周志豪同时表示,食品安全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新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将切实做好与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发现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尚未追究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依法给予惩处,对构成犯罪的,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做到除恶务尽,编织起严密的打击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