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变质烤鸡致193人中毒 (2)
典型案例:
新疆高院今天还对外公布了典型案例:
生产销售变质烤鸡致2人死亡193人中毒
2012年1月起,被告人吐孙·托合逊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新疆泽普县泽普镇古勒巴格乡路口开设了《佳吾海尔快餐》,从事煮(烤)鸡肉销售生意。7月25日,其存放在冰箱里的15只生鸡肉变质坏掉(腐烂)。
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明知这坏掉的15只生鸡肉和冰箱里的其他鸡肉已变质(腐烂),还是把这些鸡肉煮(卤)(烤)好后销售给顾客。
7月25日早晨至7月26日18时,先后有53名顾客分别购买了变质腐烂的烤鸡 57只,造成古丽买力克木·艾拜等193人食用后中毒,并造成古丽买力克木·艾拜和阿瓦汗·托合提买提2人中毒死亡。
经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认为死者古丽买力克木·艾拜和阿瓦汗·托合提买提因生前食用被伤寒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鸡肉),出现全身中毒症状,最终以水电解质紊乱,急性呼吸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喀什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检查出被告人吐逊·托合逊销售的鸡肉和被害人中的托合提肉孜·赛买提、艾孜买提江、古丽娜尔·阿布都喀地尔等人体内都有伤寒沙门氏菌。
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吐孙·托合逊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明知自己销售的烤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变质鸡肉,但仍然煮(卤)(烤)后进行销售,结果导致两人严重食物中毒死亡、193人不同程度中毒的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严惩,但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亦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且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因此在考虑这些方面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在法定刑范围内,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吐孙·托合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销售伪劣种子致农户遭受百万元经济损失
2007年11月下旬,被告人许万辉从新疆昌吉市吉丰公司职员芦艳花处先后购进其声称是“303”的油葵种子,后与他人分种子,被告人许万辉分得2吨左右“303”的油葵种子。
2008年春季,由徐智龙(因犯销售伪劣种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新疆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杰特阿尕什村销售该油葵种子,该村村民及邻村村民高华志等21户被害人以直接或转让的方式,共在徐智龙处购买其声称是“303”的油葵种子1683公斤。
21户被害人共种植2630亩油葵,支付种子款99,885元。高华志等被害农户在油葵生长期发现油葵发叉现象十分严重,遂联名向布尔津县种子站申请对其所种植的油葵种子进行鉴定。
2008年9月6日,经专家鉴定,认定被害农户所种植的油葵种子是假种子。2008年9月25日,被害农户又申请专家进行田间实地估产鉴定,经专家鉴定,高华志等被害农户所种植的油葵产量损失337,000公斤,共价值人民币1,213,200元。2009年5月21日,经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高华志等被害农户所种植的油葵产量损失339,700公斤,油葵单价为3.1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053,070元。其中,被告人桑化芝(徐智龙之妻)在该案中与徐智龙共同销售假冒303油葵种子445公斤,销售金额达25,070元,涉及被害农户因绝收、减产而遭受经济损失达344,437.35元。
另查明,19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获得赔偿款516,000元,其中被告人许万辉赔偿100,000元,罪犯徐智龙赔偿16000元。
此案经布尔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许万辉与罪犯徐智龙共同销售无标识的假冒“303”油葵种子,致使被害农户因减产而遭受1,044,700元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直接危害了农业生产,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本案中,被告人桑化芝与徐智龙共同销售假冒“303”油葵种子,被告人桑化芝参与销售假冒“303”油葵种子致使被害农户因减产而遭受344,437.35元重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许万辉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8,885.00元。被告人桑化芝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70元。假冒“303”油葵种子封样品予以没收。被告人许万辉于判决生效后就罪犯徐智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华志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489,6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桑化芝于判决生效后就罪犯徐智龙赔偿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华志、等油葵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