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判决书(全文)(2)
经法庭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1999 年至2012 年,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实德集团量事长徐明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7376 .11 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元的事实
被告人薄熙来与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 年底,唐肖林为利用大连驻深办在深圳市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请求时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薄熙来对将大连驻深办划归大连国际公司一事予以支持。同年12 月4 日,薄熙来在大连国际公司关于此申的请示报告上签批了同意办理的意见。2000 年3 月2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决定将大连驻深办的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后薄熙来同意。大连国际公司利用大连驻深办的土地与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合作建设“ 大连大厦” ,大厦建成后,大连国际公司及唐肖林个人均从中获利。
2002 年上半年,唐肖林请求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被告人薄熙来帮助申请汽车进口配额,薄熙来答应并让唐肖林直接找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夏德仁。之后,夏德仁将唐肖林以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辽宁经贸公司)名义提出的申请批转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以下简称外经贸厅)副厅长的吴江办理。因辽宁经贸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吴江便安排人员以大连市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汽贸公司)的名义为唐肖林报批了24 个汽车进口配额。后唐肖林与大连国际公司原职工姬巍将上述配额倒卖并从中获利。
为感谢被告人薄熙来的支持与帮助,唐肖林先后三次给予薄熙来现金共计美元13 万元、人民币5 万元。其中,2002 年下半年,薄熙来在沈阳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5 万元( 折合人民币413 830 元); 2004 年6 月,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人民币5 万元;2005 年下半年,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8 万元(折合人民币645 616 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接收大连驻深办提供帮助的证据
(1)大连国际公司提供的《 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唐肖林主持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的通知》 、《 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量事会决议》 等书证证明:1985 年8 月2 日,大连国际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全部由大连市财政局拨付,隶属于大连市政府。1999 年5 月1 日起,唐肖林作为副。总经理主持该公司工作。2000年12 月18 日起,唐肖林任该公司总经理。
(2)证人唐肖林的证言证明:2000 年左右,其听说大连驻深办在深圳市的一宗土地闲置多年,即产生了由大连国际公司接收大连驻深办,以开发利用该宗土地的想法。其向薄熙来汇报后,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其起草报告。其将报告交给薄熙来后不久,大连市政府就此事召开了协调会,后大连国际公司接收了大连驻深办。2002 年,大连国际公司与华明辉公司利用两公司的毗邻地块合作建设“ 大连大厦”。大厦建成后,华明辉公司分给大连国际公司3 套房子和人民币1 600 多万元,送给其个人人民币200 万元、美元1万元。
(3)证人黄子茂(时任大连驻深办主任)的证言证明:2000 年左右,大连市政府决定把大连驻深办撤销,相关工作移交给大连国际公司,其与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办理了交接手续。
(4)证人张文胜(时任华明辉公司黄事长)的证言证明:华明辉公司在深圳市深南中路竹子林地区的土地与大连驻深办的土地毗邻。2001 年9 月起,其公司与大连驻深办协商利用该两宗毗邻的土地开发建设“ 大连大厦” 。大厦建成后,华明辉公司除分配给大连驻深办部分楼房及人民币1400 余万元外,还支付给唐肖林个人人民币200万元,美元1 万元。
(5)证人宋振军(时任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的证言证明:大连驻深办原来与大连国际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后大连市政府决定把大连驻深办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2000 年3 月至2005 年3 月,唐肖林让其兼任大连驻深办主任。2002 年4 月,华明辉公司与大连驻深办合作开发深圳市竹子林地区毗邻的两块土地,并顺利地办理了开发建设手续。大厦竣工后,大连国际公司除分得部分房屋外,还分得利润人民币1 400 多万元。
(6)大连国际公司《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 证明:大连国际公司提议将大连驻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其公司。1999年12 月4 日,薄熙来在该请示上签批:“原则上我同意,是个办法,可以深港配合”。
(7)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便函、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大连国际公司向薄熙来提交的报告证明:2000 年3 月2 日,大连市政府召开会议,决定将大连驻深办并入大连国际公司,大连驻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市政府办公厅与大连国际公司递交报告后,薄熙来于3 月4 日批示:“同意”。
(8)华明辉公司、大连驻深办签订的《 合作兴建“ 大连大厦” 合同书》 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发放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等书证证明了华明辉公司与大连驻深办合作建设“ 大连大厦”的事实。
(9)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并当庭供认:唐肖林曾向其谈过大连驻深办并入大连国际公司一事,称对大连驻深办和大连国际公司都有好处。2002 年,当时大连驻深办与大连国际公司已经合并,迫切希望启动“ 大连大厦” 的建设。记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其,并给其一个报件,谈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划给大连一块地,提出要利用该土地,其认为这个想法合理,即同意。
2、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唐肖林申请汽车进口配额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唐肖林的证言证明:2002 年上半年,大连国际公司原职工姬巍说倒卖汽车进口配额比较赚钱,让其找时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帮助审批。其请薄熙来给分管副省长夏德仁打招呼。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其直接找夏德仁。第二天,其拿着姬巍起草的汽车进口配额申请找到夏德仁,夏德仁签批让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具体负责办理。一两个月后,吴江电话答复,其上报的公司不具备申请汽车进口配额的资质,已为其在大连汽贸公司解决,让其找大连汽贸公司的副总孙立克。之后,姬巍去大连汽贸公司接洽,获得二十多个汽车进口配额。2002 年8 、9 月份,姬巍给其人民币85 万元。
(2)证人夏德仁的证言证明:薄熙来与唐肖林关系较好。薄熙来多次表示大连国际公司作为市政府的窗口单位很不容易,让其对大连国际公司和唐肖林多给予支持。2002 年上半年,唐肖林曾递交一份汽车进口配额的申请,其即批示让外经贸厅主管汽车进口配额的副厅长吴江具体办理,还曾要求吴江落实好此事。
(3)证人姬巍的证言证明:2002 年上半年,其听说倒卖汽车进口配倾比较赚钱,因知道唐肖林与薄熙来个人关系很好,就让唐肖林找薄熙来帮忙获取汽车进口配额,唐肖林答应找薄熙来试试,其以辽宁经贸公司的名义起草申请交给唐肖林。一个多月后,唐肖林和其一起带着夏德仁副省长的批件找了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之后,唐肖林告知其辽宁经贸公司没有相应资质,配额已在大连汽贸公司解决。其与大连汽贸公司的孙立克联系并拿到配额后,将配额卖给了朋友杜世岩的大连市保悦区百事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百事佳公司),获利人民币105 万元。当年9 月份,其分给唐肖林人民币85 万元。
(4)证人李平的证言证明:辽宁经贸公司是其注册成立的公司。2002 年,其校友姬巍与唐肖林曾使用其公司的名义和资料申请汽车进口配额。后姬巍告知,因其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外经贸厅未予审批通过。
(5)证人吴江的证言证明:2002 年上半年一次会后,副省长夏德仁说,有一家公司申请汽车进口配倾,他已在报告上批示让其尽快办理。唐肖林与其联系后,其让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机电办)郭秀芬主任具体负责办理。后来,郭秀芬汇报说唐肖林中报的公司没有资质,已通过大连汽贸公司解决。其即通知唐肖林与大连汽贸公司的副总经理孙立克联系办理具体手续。
(6)证人郭秀芬的证言证明:2002 年,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让其给辽宁经贸公司办理汽车进口配额,并要求一定办好。因为该公司不具备申请的资质,其向吴江汇报后,决定从大连汽贸公司申报的配额中解决。后辽宁经贸公司从大连汽贸公司获得了24 个配额。
(7)证人孙立克的证言证明:2002 年,机电办郭秀芬主任让其为其他公司申报了24 个汽车进口配额。姬巍与其联后,其按姬巍要求把配额转给了百事佳公司
(8)证人杜世岩的证吉证明:2002 年下半年,其朋友姬巍说有二十多个汽车进口配额,如其需要,找大连汽贸公司副总经理孙立克即可。其与孙立克联系后,使用大连汽贸公司24 个汽车进口配额进口了24 台汽车。其为此支付姬巍人民币105万元。
(9)百事佳公司提供的《 许可证明细表》 ,《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 进口许可证》 、《 货物进口证明书》 、《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及销售发票,现金日记账等书证证明:2002 年下半年,百事佳公司使用大连汽贸公司24 个汽车进口配额进口了24 台汽车,并在国内销售。
(10)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 大约2002 年前后,大连国际中请汽车进口配额,唐肖林找到省府。”“我感到这一申请是合理的,就跟分管外经外贸的副省长夏德仁讲了此事,他负责机电办和进口事务,不久办理了此事。” 对上述事实,薄熙来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
3、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先后收受唐肖林美元13 万元、人民币5 万元的证据
(1)证人唐肖林的证言证明:2002 年秋,其倒卖汽车进口配额获利后,让姬巍帮其兑换了两三万美元,加上自己已有的美元,凑了5 万美元,到薄熙来沈阳的家中,其对薄熙来说‘ 汽车进口配额批了,这点美元给薄瓜瓜在国外零用” 。薄熙来点点头,没有说什么,其将5 万美元放在沙发上就走了。2004 年5 、6 月份,薄熙来调到商务部工作,为感谢薄熙来以往的帮助和支持,在商务部薄熙来的办公室,其对薄熙来说“ 您换地方住了,我给您准备了5 万元钱用” 。和薄熙来聊了一会儿后,其将5 万元人民币放在沙发边上就走了。该5 万元是时任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办李处主任宋振军准备的。2005 年8 、9 月份“ 大连大厦” 建成后,为感谢薄熙来的支持和帮助,其到商务部薄熙来的办公室,将8 万美元和一些办公用品放下,对薄熙来说‘ 深圳的房子建好了,这里有8 万美元是给您的” 。薄熙来点点头,没说什么就收下了。这8 万美元的来源,一是张文胜给的1 万美元,二是姬巍帮其兑换的美元,三是其自己手里还有一些美元。
证人姬巍、张文胜的证言印证了唐肖林关于部分行贿款来源的证言。
(2)证人宋振军的证言证明:2002 年的一天,唐肖林说要见薄熙来,其即开车送唐肖林到沈阳去见薄熙来。2004 年左右,薄熙来刚任商务部部长,唐肖林说薄熙来在北京安家,让其准备5 万元人民币,他要给薄熙来表示一下。其即从大连国际公司的账外资金中拿出5 万元人民币交给唐肖林,后将该笔支出在账外资金支出账目上记载为“ 付唐总香港费用” 。
宋振军提供的“ 账外支出资金记账页” 记载有“2004 . 06 付唐总香港费用50000 ” 的内容。
(3)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因唐肖林是其相处多年的工友,有老感情,就思想麻痹,放松了自己。“唐肖林曾先后三次送给我13 万美元和5 万元人民币。第一次大约是2002 年在我沈阳的家中,唐肖林以我儿子在外国学习、谷开来‘ 陪读’ 生活开销为由,给了5 万美元。第二次是2004年,我到商务部工作时,唐肖林到办公室看我,捎去5 万人民币,说是‘ 添些文具’。钱拿回了家。第三次是2005 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他送了吕万芙元,说是给开来母子,国外生活需要用钱,表示一点老朋友的心意。钱我拿回家,放在我书房的保险柜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