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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一审主辩律师发声明 望不再代理该案上诉

2013年10月09日 10:11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某某案一审主辩律师陈枢于今日清晨的6点17分在其博客上发表声明称,因李某某案委托律师合同(一审辩护)已经履行完毕,不希望继续做该案的上诉律师。

  陈枢律师在声明中表示,“希望对方不要把我作为上诉审律师的考虑人选。”

  声明中提到了不愿再担任该案上诉律师的几点原因。除“已履行完该委托律师合同”主要原因外,他还提到,“我本来应该更多地在湖边休闲垂钓,一不留神参加了这个看似普通实际极不普通的案件。结果陷入了法律甚至政治的急流和漩涡,导致既不能有效地把控情势,也不能妥善的因应自身。”

  声明表示,“鉴于我已经不再承办本案,因此‘十一’前我已经删除了我新浪微博中有关本案的一切评论和意见,今后也不再回复媒体或网友有关本案的任何咨询。”(记者 田兴春)

  声明全文如下:

  关于李某某案委托律师合同

  (一审辩护)已经履行完毕的声明

  李某某案一审主辩律师:陈 枢

  鉴于国庆节后不断有关心本案的媒体和网友询问我是否参加李某某案二审,以及本案二审中律师的意见、策略等,我特统一回复如下:

  一、九月二十六日海淀法院对本案下达一审判决,第二天我即向委托人提出:由于双方签订的一审委托律师合同履行期限,是至法院裁决下达日止,为受托律师履行完毕,因此我已履行完该委托律师合同。而且希望对方不要把我作为上诉审律师的考虑人选。

  二、认为自己勤勉尽责,以自己并非聪慧的心智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

  不是由公权力一锤定音就能解决本案的所有是非曲直。真正疑难复杂,甚至蹊跷的案件,可能还需要情况的演变或者时间的沉淀。

  律师辩护绝不能没有诉讼策略的考虑和诉讼利益的权衡。但是律师最终追求的,不是短时间内和办案机关的意见吻合,而应该是事实和真相。因为事实和真相不仅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条件与前提,也是当事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最大合法权益。

  三、我本来应该更多地在湖边休闲垂钓,一不留神参加了这个看似普通实际极不普通的案件。结果陷入了法律甚至政治的急流和漩涡,导致既不能有效地把控情势,也不能妥善的因应自身。

  虽然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不仅有义务维护本案中委托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有义务维护委托人有关本案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网络和自媒体的极度发达,本案辩护竟然从庭上发展到庭外,辩论的对象竟然从公诉人而到其他辩护人,从很多媒体而到不少法律同行,甚至从公权力而到普通网民,这既出乎我的预料,也绝不是我所乐见的。

  趋势的形成不是偶然的,一旦形成,绝非一人或数人所能左右或扭转。

  努力履约四个月,我现在是头上有血,身上有伤,心中还有痛。

  四、鉴于我已经不再承办本案,因此“十一”前我已经删除了我新浪微博中有关本案的一切评论和意见,今后也不再回复媒体或网友有关本案的任何咨询。

  五、并非我参与的刑事案件都和办案机关意见相左。今年七月,历经两年的坚持,辽宁某市法院接受了我的意见,否定了某市公安局局长被控的十几项贪污事实,取消了所判的贪污罪全部十年刑期,从而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京联律师所虽然不大,但是有法学教授和一些资深律师,欢迎社会各界咨询法律和恰谈律师业务。

  特此声明。

  2013年10月9日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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