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义安黑帮二审宣判 律师四整排判决四百页
省高院对深圳沙井特大黑社会案进行二审宣判,前排分别为“黑老大”陈垚东(左一)、“保护伞”刘少雄(左三)。 中新社 发
昨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陈垚东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宣判。“黑老大”陈垚东(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及第二被告人伍健东(一审判处死缓)等的上诉理由被驳回,维持深圳中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黑社会保护伞”原宝安区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少雄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被部分采纳,二审刑期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
据悉,此案是自2013年元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后,广东省审理的最大的一起涉黑案件。两级法院严格执行新《刑诉法》规定,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直击
40被告全到庭6人被改判
判决书由八百页减为四百页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深圳中院,大法庭外拉起警戒线,法庭内外有特警、武警、法警负责安保。旁听人员正在有序通过安检,进入法庭。因为是终审判决,40名被告全部到庭,加上庭审现场整整坐了四排辩护人,场面甚为“壮观”。
广东高院在庭审现场专设了媒体旁听席,允许新闻记者全程旁听,并用两个电子显示屏将庭审记录同步展示给旁听群众。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审庭审时还邀请了部分广东省、深圳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
10时许,广东高院刑四庭审判长马建兵敲响法槌宣布开庭。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书46个判项中的40项。第一被告人“黑帮老大”陈垚东(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及第二被告人伍健东(一审判处死缓)等的上诉理由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对其的定罪量刑。高院对刘少雄、文迎新等6名被告人予以改判。
相对于一审800多页、50万字的深圳史上最长“巨无霸”判决书,二审判决书的厚度虽然减少了一半,但仍有411页。在摘要宣读的二审判决书时,法官针对24名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主要分三个部分进行了深入分析,详述了二审裁判理由。
第一部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是否存在以被告人陈垚东为首的“沙井新义案黑帮”问题,法院认为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陈垚东是该组织的发起人创始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第二部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如陈垚东行贿罪等按照被告人及犯罪事实分类进行了综合评判。第三部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其他被告人实施的一般犯罪”。
聚焦
刘少雄为何死缓改无期
主动退赃坦白受贿事实
一审期间,刘少雄因其是“黑社会保护伞”的特殊身份而备受关注。一审判决后,刘少雄不服提起上诉。此次二审宣判,因其总和刑期由一审的“死缓”改为“无期”,再次成为瞩目的焦点。
审判长介绍,一审判决刘少雄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针对刘少雄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受贿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法院查明,刘少雄得知陈垚东出事后,同沙井街道某领导商量并在办案机关采取措施前上缴了1000万港元受贿款存入廉政账户,但并未说明受贿来源。在深圳市纪委将其带走谈话后,刘少雄供述了收受陈垚东1000万港元的事实。二审认为,虽然被告人刘少雄通过沙井街道办退赃,但系被纪委控制后才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坦白从宽确定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新规定,刘少雄主动上缴全部赃款,坦白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又全额退赃,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将刘少雄犯受贿罪的量刑由“死缓”改为“无期”。
文迎新敲诈勒索罪不成立?
按照“疑罪从无”改判无罪
审判长马建兵还介绍,二审的另一焦点是对“黑帮成员”文迎新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一审认定的“敲诈勒索”罪改判无罪。
二审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但是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内容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认为文迎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审认定,文迎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二审改判后,其总和刑期减去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两年。(文 记者 王纳 通讯员 范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