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非法证据范围及把握标准有待厘清
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严格落实新刑诉法关于保障人权的各项规定,要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和其他权利,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自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情况如何?执行中还存在哪些难点?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就此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
拓展职权同时限定行使边界
《法制日报》记者: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许多新职责、新任务,对检察机关文明规范执法有哪些深远影响?
陈国庆:新刑诉法拓展了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空间,同时又对检察权的行使设定了很多新程序、新制约,限定了检察权行使边界,对检察机关文明规范执法提出了新挑战。
进一步拓展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领域和途径。新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强制措施,增强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改革审查逮捕的程序,细化了逮捕条件和公开程序;改革案卷移送制度、再审中强制措施的使用等规定,完善了公诉制度;特别程序一编,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项特别程序分别作出专章规定,而这每一项都事关社会管理制度建设,每一项都有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全面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形成科学完整的监督机制。新刑诉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各项规定,强化了监督效力,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
对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办案方式、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严格落实新刑诉法关于保障人权的各项规定,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和其他权利,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多措确保新旧法有序衔接
《法制日报》记者:一年来,最高检在推进落实新刑诉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陈国庆:首先是统筹抓好新刑诉法的学习培训。按照学习培训全员覆盖的要求,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学习培训,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准确理解和把握修改后刑诉法的立法精神、法条规定和法律适用。
抓好司法解释和执法规范的修改、完善、清理工作。最高检修改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新刑诉法涉及检察工作的一些概念、条文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界定,对于保证检察机关严格履行职权,规范执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修改印发《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出台《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与相关部门会签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规定》等文件。
抓紧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新旧法实施有效衔接、有序过渡。对于符合新刑诉法的现有机制继续抓好贯彻落实,同时适应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等制度。
加强重点问题研究,妥善处理好新刑诉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下级检察机关反映请示的关于新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认真研究,紧密结合实际,科学提出对策措施,确保新刑诉法在检察工作中得到落实。
研究部署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最高检组织研发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除监管场所监督以外的所有检察业务的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用印等全部网上运行,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信息高度共享,形成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大型执法办案信息平台。
对检察干警能力提新要求
《法制日报》记者:落实新刑诉法还存在哪些难点?
陈国庆:个别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检察干警增强了“五种意识”,努力践行“六个有机统一”,但仍有个别检察人员受长期形成的传统执法观念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执法观念,不能正确应对执行新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案多人少任务重的矛盾更加突出。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新职责,在编制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意味着工作量将大幅增加,人员紧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规定、新职能和新要求的落实。
执法办案难度增大,对检察干警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侦查手段等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并且将律师的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必须适应和习惯在律师参与下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单纯依靠口供、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必须加以改变。在公诉环节,新增的证据合法性证明、量刑法庭调查以及证人出庭带来的庭审交叉询问,使得庭审的对抗性大大增强,指控犯罪、证实犯罪的难度进一步增加。
此外,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一些新规定、新机制尚需进一步加以明确。如逮捕条件中五种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和证明标准;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不在案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区分;非法证据的范围及把握标准;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等。
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
《法制日报》记者:最高检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推进落实新刑诉法?
陈国庆:挑战虽然前所未有,但办法总比困难多。最高检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把转变执法理念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抓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强化程序意识,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理念;强化自身监督意识,树立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的理念。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一方面积极补充办案力量,使人员力量和不断增加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保证能够完成监督职责和任务。另一方面切实加强能力建设,以领导干部、业务一线和基层检察人员为重点,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供人才保障。
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新刑诉法增加的检察职能有的涉及多个诉讼环节,有的涉及多个部门甚至上下级检察院。比如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涉及侦查监督、公诉和监所检察多个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涉及上下两级检察机关。最高检将在明确各项新增监督职能责任主体的前提下,逐步完善沟通交流机制、线索移送机制和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纵向协调有序、横向配合紧密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
加强经费保障工作,大力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和装备现代化建设。新刑诉法对科技强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有效把现代科技应用于执法办案,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和物质保障。
完善业务考评体系,加强对下指导。建立健全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业务考评机制,通过科学设定考评内容,完善考评方式,规范考评程序,指导和引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记者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