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水库玩耍时溺亡 家长向管理方索赔遭驳回
一周以来,郑州及周边连发4起溺亡事件,安全警钟再次敲响。
5月27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案件:一名15岁少年在水库玩耍时溺水身亡,父母向水库管理人及承包人索赔15万余元,被法院依法驳回。
这些真实的案例,或许能给我们警示,让悲剧尽可能不再上演。
事件
15岁少年溺亡,父母监护不力索赔被驳回
在巩义市鲁庄镇赵城有一个水库,该水库由赵城村委会管理。2004年1月1日,曹某从赵城村委会处承包了赵城水库用于养鱼,租期20年。
2013年9月1日,梁氏夫妇之子、15岁的小梁与三个小伙伴相约来到赵城水库玩耍,却不幸溺水身亡。
梁氏夫妇将村委会和曹某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3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梁作为未成年人去水库玩耍,落水地点较为偏僻,梁氏夫妇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对小梁的死亡具有重大过失。
另外,赵城水库坝子上建设了相应的水泥护栏,且水库周围多处设置明示警示标语,原告主张二被告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的证据不够充分,理由不足,因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5月27日,巩义市法院判决,驳回梁氏夫妇的诉讼请求。
家长们,这些案例也得看看
救人溺亡,被救者无过错但要提供补偿
2012年7月4日,《河南商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件事:2012年7月3日,14岁的小北与三名同伴小春、小展、小文,一起在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的尖岗水库游泳。小春溺水,小展去拉小春,小春又把小展按进水里,小北和小文见状手拉手去救他们。可是,小北在拉小春时滑进了水里,溺水身亡,其他三人均脱离危险。
随后,小北的父母起诉小春、小展、小文,索赔40万余元。
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因为小北是在对小春、小展进行施救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小春、小展作为受益人,应对小北父母的损失作出适当补偿。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小展、小春的监护人作出25%、15%的补偿,分别为9.4万元、5.6万余元。
自然景区里溺亡,景区无过错
新乡辉县市的一处避暑山庄附近,有一瀑布。2009年1月10日上午,辉县市郊区青年小刚约6名好友来此游玩。
为了拍几张“酷”造型,小刚爬到瀑布底部深潭旁边的山壁上。不料,在爬到两米多高处时,小刚一脚踩空,掉到深潭里。潭水深达数米,小刚溺水身亡。此后,小刚父母将水电站、避暑山庄、辉县市水利局诉至法院。
辉县市法院认为,瀑布系自然景区,有关旅游主管部门并没有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进行开发、管理,因此三被告也没有在瀑布旁设立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的法定义务,对小刚的死亡,三被告均没有过错。
鉴于被告水电站、避暑山庄邻近瀑布,具有相应的地理优势而成为实际受益方,避暑山庄又系水电站的分支机构,因此,由被告发电站补偿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较为适宜。法院最终判令水电站补偿小刚父母2万元。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