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院2014年对40余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中新网兰州1月30日电 (崔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30日表示,为保障人权,该院在2014年审判执行工作中,恪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充分运用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的陈琴琴、犯爆炸罪的谢克雄、张彦国及其他42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当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会第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梁明远介绍,围绕“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该院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把8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执行错误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纳入错案范围,明确认定程序、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方式、健全违法审判制度“红线”。
其中,陈琴琴故意杀人一案,该院2014年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日晚,甘肃省通渭县榜罗镇张川村村民毛某的养女林某,在放学回家不久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林某系鼠强中毒死亡。
经侦查机关调查,毛某同村的陈琴琴与其素有积怨,且在案发前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过争吵厮打,侦查机关遂将陈琴琴列为重点嫌疑人进行调查。
陈琴琴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与毛某不和而产生报复之念,案发当日,当毛某养女林某放学途经其家门时,将林某骗至家中,让林某吃下事先放入鼠药的汤菜后回家。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琴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随后,陈琴琴上诉,之所以做出以上供述,是因为同监的女犯受指令哄骗她,再不招三天后会枪毙,才按照他人的“指教”做了供述。
陈琴琴上诉后,甘肃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陈琴琴的有罪供述缺乏其他证据,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证明陈琴琴缺失作案条件。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琴琴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陈琴琴有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二审改判陈琴琴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梁明远称,接下来,甘肃法院系统还将着力解决好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