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陷“今天辟明天起”怪圈 根在有法不依
网络谣言
个别网络媒体对谣言传播存有“暧昧”心态,不敢或不愿意站在新闻客观事实的一面,在传播辟谣信息时,将谣言内容加上“引争议”“受关注”等措辞
一些谣言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但事后处罚较轻,这暴露出造谣违法成本低、法律适用不一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是造成网络谣言“今天辟明天起”的原因
个别网络媒体在传播真相时“不敬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谣言和辟谣信息相互交织,难以出现“一锤定音”的效果。网络谣言造成恶劣后果,但受害人、受害单位一般只是向警方报案、向造谣者追责,却几乎没有向网络发布平台追责的案例,这也造成谣言在网上此起彼伏
1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再次发出辟谣声明:“李芊非法行医案”纯属凭空捏造。
南京市中院第一次辟谣,是在2014年。2014年6月,“李芊非法行医案”谣言出现在微信朋友圈。谣言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李芊医生列车助产救人被南京法院认定非法行医而判赔偿”。事后,南京市中院调查发现,这一案件根本不存在;公安机关也查出造谣者。
然而,半年后,同样的谣言再次出现在网络。已经被打上谣言标签的帖子,为何再次被热炒?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规定十分详尽,但一些网民在发表网络言论时缺乏自律意识,更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个别网络媒体放任谣言传播,缺乏查处、纠错机制和追责机制。这些因素成为清朗网络空间的挑战。
谣言“今天辟明天起”
2014年6月27日,一则帖子出现在微信朋友圈中,大意是:2014年1月21日,在上海至北京的列车上,一名孕妇急产。医生李芊助产救人,却被南京法院认定为非法行医。
这则帖子迅速在微信朋友圈中热传。2014年7月,江苏警方发布调查结论:“李芊”此人纯属捏造;孕妇在列车上急产一事不存在;南京法院近年来没有审理过任何关于医生助产被判刑赔钱的案件。
南京市公安局在当时发布的通报中称:接到报案后,南京警方高度重视,迅速立案开展调查,在河南省公安机关全力支持配合下,现已查明:谣言的始作俑者为河南网民尚某(男,医务人员)。尚某认为有关法律中的相关条文对医护人员的保护不够充分,为发泄不满、吸引眼球,于6月26日22时许,凭空捏造虚假帖文,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这则虚假帖文被网民大量转发传播,引发网民质疑法院公信力和社会公德。
从发现网络谣言到报警查处,再到南京市中院通过微博、微信迅速回应、辟谣,最后由主要媒体连续刊发辟谣新闻和评论文章,“李芊非法行医案”谣言很快得到遏制。
然而,在半年后,同一谣言又开始发酵、传播。
2015年1月23日,微信公众号“茂名0668”在网上发表《中国需要这样的医生!转出去,一直转到中央》一文,其中的文字内容就是当初尚某发布的谣言,不过加配了一幅女子受审的图片。这样一则帖文被大量阅读点击,阅读数量突破10万,点赞数达1303。在记者发稿前,这一微信内容被删除。
2015年1月25日,微信公众号“网络流行语”发布《妇产科医生火车上救人却反成被告,被判赔偿14361.59元,公义何在?》一文,也是搬出了最初的谣言再配上一幅女子受审的图片,还加上了“此文不转载、实在可惜”等内容,阅读量达到了52118,点赞数达650。这一微信帖文至今没有被删除。
个别网络媒体“不敬业”
已经被定性的谣言,为何在半年后再次爆发?
业内人士认为,谣言又起的一个原因在于,个别网络媒体在传播真相时“不敬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谣言和辟谣信息相互交织,难以出现“一锤定音”的效果。
2014年7月,南京警方公布调查结果后,《法制日报》记者于2014年7月6日发表了《网传“北京医生火车上助产被判非法行医”造谣者为医务人员 医护人员不核实即转发暴露法律教育短板》一文,这篇文章被大量转载。不过,有个别网络媒体在转载时,将标题改为“网传‘北京医生火车上助产被判非法行医’”。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标题虽然只是遗漏了几个字,但意思可能谬以千里,让一些不明真相的读者无所适从。
据业内人士介绍,除了这种“不小心”漏字的情况,个别网络媒体对谣言传播存有“暧昧”心态,不敢或不愿意站在新闻客观事实的一面,而是持着“探究”“追踪”心态。个别网络媒体在传播辟谣信息时,将谣言内容加上“引争议”“受关注”等措辞。如有媒体在报道相关部门辟谣时,将标题改为“网传‘医生火车上助产被判非法行医’引争议”,如果不细看文中内容,网民很容易理解为“真相还不清晰”,甚至助长了各种质疑情绪蔓延。
业内人士透露,个别网络媒体热衷于转发各种夺人眼球的信息,主要动机在于吸引点击率、提高人气,赚取各种利益。
传播谣言平台鲜被追责
据了解,编造“李芊非法行医案”谣言的,是河南省新乡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助理尚某。据南京法院系统人士介绍,案发后,尚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处罚。这一处罚偏轻,而且尚某至今没有向公众道歉。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李芊非法行医案”谣言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但事后处罚较轻,这暴露出造谣违法成本低、法律适用不一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是造成网络谣言“今天辟明天起”的一个原因。
事实上,经过多年的互联网法治建设,我国不仅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编造、散布谣言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在刑事司法中对造谣、传谣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如何界定网络谣言犯罪问题加以明确,并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侮辱罪、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也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宗教政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上相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可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2014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要求即时通讯工具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相关法律专家分析说,司法实践还存在对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与所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存在困难、对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网络谣言难以得到遏制。类似网络谣言被传播造成恶劣后果,但受害人、受害单位一般只是向警方报案、向造谣者追责,却几乎没有向网络发布平台追责的案例,这也造成谣言在网上此起彼伏。(□本报记者丁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