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赵志红一审判死刑:法治中国呼唤“法治定力”
新华时评:法治中国呼唤“法治定力”
2月9日,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书中认定,广受关注的呼和浩特“4·9”杨某某被害案系赵志红所为。这既是对呼格吉勒图案为冤错案的进一步佐证,同时也是一种警示与启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坚守“法治定力”。
真正的司法公正,乃是通过实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庭审判讲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从法理上说,呼格吉勒图案和赵志红案本来应无本质关联,呼格吉勒图无罪并不意味着赵志红就是真凶。呼格吉勒图被宣判无罪,应是根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今,法庭认定赵志红是包括呼和浩特“4·9”杨某某被害案在内的一系列案件的真凶,应是依据依法采信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的证据体系,遵照法律规定量刑定罪。这是司法审判的应有之义。
如果说对呼格吉勒图案的洗冤、国家赔偿和追责体现了我们的法治决心,那么司法领域还需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更高意义上以改革举措强化“法治定力”。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审判中存在“重口供轻物证”“重实体轻程序”等弊病,也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干预司法、破坏法治的现象。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冤错案产生,莫不因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部署,对保证公正司法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就是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依法、公正行使司法权,保持不为任何人、任何声音、任何因素所干扰。这是“法治定力”的最大保障。
在举国关注的司法改革过程中,需要更加重视和培育“法治定力”。对司法机关而言,要将各项司法改革举措落实到位,推动建立健全保障公正司法的体制机制;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要将法治信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自觉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将法律公平公正、不折不扣地投射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对公众而言,应当更加理性,少一些“喊杀”之声,多一些法治角度的思考,为公正司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使得司法权威性与公信力得以真正确立并获得全社会普遍认同。(记者邹伟、罗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