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法二次修改:明确盘问、检查、传唤需依法进行
2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草案二审稿对恐怖主义等定义作出修改完善,对相关行为进一步界定。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继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后,今日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已完善至二审稿的反恐法草案被再次提交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二审稿收集到的修改意见来自一审时的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多个渠道,被修改的内容则涵盖恐怖行为定义、反恐措施内容、时限等程序性规定、人权保障力度、涉民族宗教表述等多个方面。
其中,在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方面,二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并增加规定外交部为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申请的部门。
不再硬性规定交通运输安检制度
根据一审稿的规定,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制度;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重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安保人员。以上规定均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各地各方面情况不同,不加区分一律作出硬性要求,实践中难以执行。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依照规定”开封验视、进行安全检查、配备安保人员。
针对低空空域开放加强防范措施
针对低空空域开放和无人机等技术发展的情况,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二审稿增加规定: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加强人权保障力度 增加对强制措施的限制
一审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反恐怖主义立法要处理好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强化执法规范,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审稿就此也做出了相应修改,在涉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使用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的规定、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规定和关于查询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等条款中,增加或完善了批准程序,并明确盘问、检查、传唤等措施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此外,对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的规定,二审稿明确了批准程序、适用情形和期限,并适当调整了有关约束措施。
修改部分涉民族、宗教表述
草案一审稿中有的条文在表述中提到民族、宗教的内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对民族、宗教问题应当审慎处理,建议对有关表述再作斟酌,防止产生误解,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宗教相联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相关条款的表述相应作出修改完善。(刘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