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法草案二次修改 探索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今天下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2014年10月第一次审议时的内容相比,本次反恐法草案最大的变化之一,是突出强调和细化了执法规范,目标是在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积极探索寻找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点,切实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反恐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反恐怖主义立法要处理好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强化执法规范,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反恐法草案有关条文作五个方面的修改。
这五方面修改,分别是在草案一审稿第十六条关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使用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的规定中,增加“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的规定;完善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二条关于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批准程序的规定,增加规定,依照本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七条关于盘问、检查、传唤等措施的规定中,明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在草案一审稿第五十条关于查询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审批程序;在草案一审稿第五十二条关于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的规定中,明确批准程序、适用情形和期限,并适当调整有关约束措施。
据悉,除了上述修改之外,本次反恐法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恐怖主义等定义,健全了反恐怖主义制度措施,并修改了有关条文中涉及民族、宗教的表述。(记者 张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