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立法授权将有时限
8日下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税就不能说征就征了。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税收法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说:“征税立法,本来是最高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但很长一段时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历史原因长期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相关立法。草案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立法法如果审议通过,国家的开征税种就必须通过立法机关和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应松年分析指出,前不久提高燃油税源自于1985年全国人大向国务院授权。就燃油税的问题来说,即使立法法审议通过后,也必须将全国人大1985年向国务院授权的决定废止以后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据专家介绍,授权立法在世界各国很普遍,因为社会生活非常复杂,如果全部集中到人大立法机关来,光靠法律规定不够,所以要授权。一种情况是,尚未立法,先授权出台行政法规来管理社会事务;另一种情况是,立了法但是比较粗,所以还要授权,制定更加具体的规定。但是我国存在立法机关授权缺少具体期限,很长时间不收回的问题。
应松年说:“比如收税问题,1985年授权国务院,但是没有时间规定多少年收回授权,一直延续到现在。所以授权时要说明范围有多大,时间有多长。一段时间后要总结一下,看授权是否有必要继续下去,还是收回到立法机关进行立法。”
对此,草案新增加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和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草案同时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现在修改为授权‘五年’,是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个做法是科学的办法,最后的半年里还要报告实施情况,查明授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在授权时间上作出限制,这样修改是个进步。”应松年说。(记者杨维汉、罗宇凡)
专题:2015年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