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立法试行重大行政决策实名票决制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如何把重大行政决策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运行,备受社会关注。民盟中央常委、重庆市委专职副主委韩建敏代表指出,部分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目前仍存在“三拍式”决策、“无规则式”决策、“封闭式”决策、“独断式”决策等乱象,亟须引起高度重视。
对此韩建敏建议,应加快推动出台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全面启动省市两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探索试行重大行政决策实名票决制度。
四类决策乱象令人忧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从实践来看,已出台的相关规章对于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方仍存在一些决策乱象。”韩建敏说。她将当前决策乱象归纳为四种类型:
一是“无规则式”决策。“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在中央层面上还没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章。”韩建敏说,地方层面,部分省级、市级人民政府通过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尚无相关规范性依据、尚缺乏合理可行的操作程序,这就导致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合法决策难以有效保证,无规则式决策大行其道。”她说。
二是“三拍式”决策。实践中,“拍脑袋决定、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现象屡见不鲜,目前虽有缓解,但并未根绝。“深究‘三拍式决策’久治不愈的原因,除了少数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急于出政绩,法治观念淡薄外,关键还在于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运行不正常。”她说。
三是“封闭式”决策。“凡是重大行政决策,应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但是目前从决策议题的确定、论证到议决全过程,部分地方还是封闭运行,主要依赖于政府决策承办机构,所谓专家论证流于形式、走过场,公众参与鲜有落实。”她说。
四是“独断式”决策。韩建敏指出,实践中少数地方领导片面理解行政首长负责制,没有把行政首长负责制与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有机结合,把“负责”等同于“独断”,导致“独断式”决策时有发生。
加快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针对当前部分地方决策乱象,韩建敏建议,加快推动出台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全面启动省市两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省市两级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本部门及本地实际和法律法规规定,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切实解决决策无据、决策无序等问题。”韩建敏说。
2014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透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已在制定中。“作为一部全国性法规,必须起到规范作用,特别是要对全国各地已出台规章中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界定不一的情况做出明确回应。”她说。
韩建敏还建议,各地方政府要抓紧修改完善已出台的法规规章。在修改、制定相关决策规范时,应当做到:坚持对事不对人,不能把规则变成便于执行者实现个人意图的工具;公开透明,便于社会各界参与、出谋划策;内容可操作、有实效,利于社会各界评价和监督。
完善论证机制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保证。重大行政决策事关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其要害并非在议决阶段,而是方案提出与形成阶段。”韩建敏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达成目标:
一是设立决策议题库。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政协委员的提案、社情民意和市民的建言,均汇集于议题库,作为年度重大决策议题产生的来源;
二是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从决策议题的提出、决策方案的论证到决策案的形成,人大应当全程参与、监督,提升决策案质量;
三是决策议题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各界参与公共议题讨论,通过决策前的良好沟通机制推动议决案的施行;
四是全过程发挥各类顾问机构、咨询机构和其他智囊机构的作用,把过去专家主要发挥“事后补台”作用转换为“事前搭台”作用;
五是引入辩论机制。“辩论是真理的筛子。”辩论可以采取网络实名方式,也可以采取专题辩论会形式。
试行票决制度强化履职意识
“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过程中,对重大事务进行集体讨论时,可探索试行实名票决制度。即在广泛进行讨论、实行决策参与者实名票决基础上,再由行政首长根据票决结果最后定夺。”韩建敏说,这样有利于强化决策参与者履职意识,固定行政问责必须的证据,而且便于社会监督。
韩建敏认为,具体实践中可以规定:政府全体会议议决的决策案,可以实行简单多数决;政府常务会议的决策案,必须实行绝对多数决。同时,也可明确规定在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下,政府行政首长也可行使直接决定权,对试行实名票决可能带来的效率不高问题予以补救。记者李想
专题:2015年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