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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扭住非法证据排除这个“牛鼻子”

2015年03月12日 09: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近年来,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福建念斌投毒案等数起重大冤假错案的曝光及昭雪,使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工作更加引发社会关注。这一方面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的法治进步,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人权司法保障方面的不足。没有司法公正的社会不是法治社会,而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特别要纠正和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如何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这一直是我关注的问题。广大无党派人士对此也高度关注。去年,全国无党派人士考察团专门就“如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赴山东、上海、江西实地调研,向中央提出政策建议,还专门就“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当面向总书记作了汇报。综合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结合我多年参与的法律实践,我认为首先应当全面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近来纠正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福建念斌投毒案等数起重大冤假错案,多与刑讯逼供有关。据我所知,还有不少的刑事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古人说“事莫贵乎有验,言莫弃乎无征”,大意是说没有什么比有证据的事更为可贵,也没有什么比无根据的话更应该抛弃。这句话放到今天仍然有效。尤其是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和采信,关乎定罪量刑,甚至关乎人命,更要慎之又慎,要预防冤假错案,必须从源头上严防刑讯逼供,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刑事司法领域建议做到以下方面:

  1.摒弃口供中心主义。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但是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口供仍然是主要的定罪证据。重口供、轻证据、“有罪推定”、“宁枉勿纵”等错误的观念依然存在,以致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

  2.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特别禁止疲劳审讯。不仅要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对通过威胁、引诱、欺骗、许诺、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口供,也都不得采用。建议明确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每天连续休息时间的最低标准,并保证其在讯问中的正常饮食、方便时间。一旦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则其之后的相同供述也应一并排除;对根据非法获得的口供指引所取得的物证,也要根据非法取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排除。

  3.每次讯问都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很多律师反映一些讯问同步录像具有选择性,这样的“同步录像”是“摆拍秀”,不能反映真相。建议每次讯问都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能只选择某一次或某几次讯问作录音、录像。

  4.针对重大案件,大胆推广律师讯问在场制度。建议各地看守所与地方律师协会合作,配备监所值班律师,尽快做到至少在所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中,侦查人员每次讯问嫌疑人时,均应通知监所检察人员和值班律师在场,由驻监检察官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由值班律师作为见证。

  5.放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条件,不应要求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当事人、律师提供证据。刑讯逼供都发生在看守所或侦查机关的办案场所,律师不在场,嫌疑人、被告人不自由,不可能提供确实证据。现实情况就像有人说的那样,有时只是一个办案人员的错误,就可能铸成一个错案,但要纠正一个错案,却非常困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要求当事人、律师举证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一条件不太现实也不合理。建议只要当事人、律师提供了刑讯逼供的线索、方式、方法、大致时间,司法机关就应及时受理审查,并且,审查应当全面、客观,不能怕麻烦、走过场,还应当由侦查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只根据侦查人员出具一纸否认刑讯逼供的证据合法性说明,就轻率认定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真实、合法,以免成为刑讯逼供的沉默的掩饰。

  6.认真听取并审查律师辩护意见。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虽然具体职责不同,但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方面,有着共同目标,因此不要把律师视为“异己”,当成“对手”。认真地、主动地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律师在辩护意见中反映的相关事实,擦亮眼睛,张开耳朵,会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佳径。

  要有效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任何时候坚决抵制一切违法的行为。历史一再证明,不能用违法的手段去追求法治,也决不可能用破坏法治的方式建成一个法治国家。当前应当紧紧扭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个“牛鼻子”,以此作为推进严格司法的突破口,形成倒逼机制,切实推进“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动法治进步。全国政协委员 刘红宇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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