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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署缘何36年首遭查 “警廉冲突”法庭见

2010年12月07日 09:4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香港“警廉冲突”从第一次的肢体冲突,发展到第二次的言语攻击,再发展到这一次的“依法对抗”,“法庭上见”。不管“警廉冲突”起因是什么、责任怎么定,能将两大强力机构的“冲突”公开化、阳光化,更符合法治的要义

  “廉署请你喝咖啡”,一句香港人耳熟能详的话,时常令香港政商要人闻之色变,也足见廉署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但11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廉署总部发生的一幕,却让人顿生“风水轮流转”之感——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数十名便衣探员持法官签发的搜查令,对廉署展开大规模搜查。至下午4时30分左右, 在大批记者包围中,警方将戴着头套的廉政公署总调查主任等3名高级执法人员押上警车,并带走了扣押的大批物证资料。这是廉政公署成立36年以来,警方第一次进入廉署搜查并拘捕调查人员。而在以往,从来都是廉署请涉嫌腐败的警察“喝咖啡”。这次,媒体纷纷惊呼:“警廉不和”、“警廉冲突”。其实,廉署与警队的“爱恨情仇”由来已久。要想弄清楚“警廉不和”、“警廉冲突”的背景和实质,还得翻翻旧账

  廉署成立之初就有警廉冲突

  看过电影《岁月神偷》、《金钱帝国》或者《五亿探长雷洛》的人,一定会对香港社会六七十年代的腐败风气印象深刻,而腐败的重灾区,无疑就是大权在握的警队。但港英政府却拿不出卓有成效的反腐措施,甚至干脆就视若不见,听任腐败蔓延。直到1973年,香港爆发了“反贪污、捉葛柏”的社会运动,港英政府才在民意压力之下宣布成立了廉政公署。在廉署的努力下,1974年至1977年11月,被控涉嫌贪污的警员高达260人。警队内部人心惶惶,不少涉案警员更是饱受压力,害怕自己的旧账会被揭发,更加深了对廉署的仇恨。1977年10月,廉署以集体贪污罪拘捕了140名九龙区警官,后来又拘捕了30多名九龙区警官。这一大动作,激起了警队的激烈反弹,终于在10月28日首次爆发了警务人员和廉署人员的正面冲突。百余名怒气冲冲的警务人员,冲进廉署总部大肆捣乱, 甚至拆了廉署的招牌。11月5日,当时的香港总督麦理浩为了安抚警队,颁布局部特赦令,指令廉署特赦在1977年1月1日以前所有曾经贪污而未经检控的公务人员。这一“既往不咎”的特赦放纵了不少贪污人士,只是危急情景下的无奈之举,但却平息了第一次警廉冲突,也为日后推行廉政扫清了障碍。

  警廉再起冲突为否“面子”

  几十年过去了,经历过当年事件的警察大多已经退役,后来加入警队的新一代,对廉署早已没有了那种“切齿之痛”。而且,廉署推行廉政卓有成效,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拥护,警队自然也是心服口服,以崭新的形象来接受市民的检验。

  廉署管反贪,警队管治安,从职能上讲,确实是井水不犯河水。但我们不要忘了,虽说那种集团腐败的情况日益减少,但警队腐败依然是廉署监控的重点对象。被廉署请去喝咖啡的警察几乎每年都有,但基于廉署一般都已掌握比较充分的证据,且会通过各种形式与警队高层沟通,警队也就乐见其成,在廉署的帮助下清除害群之马。事实上,由于警员涉嫌腐败犯罪的比例直线下降,执法水准和文明程度也大有提高,香港市民也逐渐恢复了对警队的信心。八九十年代的多次民意调查都显示,香港市民对警队的印象正面。

  但警队也是要“面子”的,有时候,廉署沟通不充分或者“过于高调”、“下手太重”,常常会让警队感到尴尬, “面上无光”。2002年5月16日,廉署在一家酒店内高调拘捕了涉嫌包庇色情场所、在香港警队享有“明日之星”之称的高级警司冼锦华,并在没有提前知会警队的前提下,大规模约谈涉案警员,引发了70年代警廉冲突以来警队对廉署最大的反弹。警队公开批评廉署的办案手法,指责廉署对此案过分张扬,意在“抹黑警队”。廉署也针锋相对地发表公开声明,认为廉政公署所有调查都是根据有关的贪污举报而采取的,拘捕行动也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双方互相指责,香港社会为之侧目。最后,时任特首的董建华先生不得不直接介入,调和多年罕见的警廉冲突。经过特首的调和,廉署和警队的首长向外界重申,警廉关系良好,会加强沟通,继续合作,共同打击贪污,维护香港廉洁的国际声誉。

  但表面上警廉“将相和”,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并没有解决。比如说,廉署始终没有找到冼锦华的重大犯罪证据,冼锦华最后被定的只是“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刑期还被上诉庭减至两年,这不免让社会怀疑廉署当初对案情严重性的判断,究竟有没有必要放弃正常的警廉联合行动,放弃例行的信息沟通,导致警廉失去互信,并险些令双方关系陷于破裂?对警队来说,与廉署的“意气之争”,为的可能不仅仅是个 “面子”,而是廉署的办案手法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廉署在冼锦华案之前,曾多次高调拘捕警员并公布案情,但此后却没有人受到检控,从某种程度上说,廉署在拘捕之时掌握的证据并不充分。接二连三出现这种情况,警方高层和前线警员自然产生不满,认为有损警队声誉,抹黑警务人员。香港督察协会主席廖洁明就指出,廉署没有充分证据时便公布案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尤其警队对涉嫌贪污采取敏感及保守态度,曾被调查的警务人员几乎前途尽毁。但对廉署来说,也有自己的难处,反腐和查处其他一般案件有很大的不同,被调查对象往往有着丰富的反侦查经验,且腐败行为越来越隐蔽,如果不能“闻风而动”,而是等到证据足够充足时再重拳出击,可能早已错失了时机,放纵了腐败。

  不管这次警廉冲突中谁对谁错、责任在谁,至少我们还是看到了两个进步:第一,警廉互有隔空的言语指责,警队高层和不少警员对廉署也颇有微词,但并没有爆发七十年代那种激烈的肢体冲突;第二,七十年代的警廉冲突,关键还在于要不要反腐败;这次发生的警廉冲突,反腐败早已成为双方乃至整个社会的共识,争执只是在于应该如何更好地反腐败。

  第三次冲突警方高调执法

  发生在今年的第三次“警廉冲突”,其实并不是有些媒体所说的“警队反扑廉署”,来报八年前的“抹黑”之仇,无非是警方的一次普通执法行动,只是比较高调而已。警方从廉署带走了廉政公署总调查主任曹永年、高级调查主任陈启鸿、助理调查主任欧剑锋,并指控他们涉嫌妨碍司法公正罪,开创了廉署成立36年来首次成为警方执法对象的先例。警队的商业罪案调查科认为廉署人员涉嫌诱导证人作供,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嫌疑,于是才向法庭申请搜查令到廉署总部抓人。

  尽管警队依照正常手续办案,向法庭申请了搜查令,事先反复考虑证据是否充分,征求了律政司的意见,并通知了廉署高层,但依然惹来廉署的不满。

  案子尚未进入司法程序,警方的指控是否确凿、廉署的做法是否合法,还有待法院最终的判决,现在还不好擅下结论。警队的这次执法行动,虽然过于高调,有违警廉之间默认的“相互低调调查原则”,从形式上看虽有“复仇”之嫌,但从案情本身来看,警队却是秉公执法,公事公办,真正暴露出了廉署近年来在办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廉署办案确有需改进之处

  廉署的英文名称是ICAC, 其中的“I”,指的就是“Independent”(独立)。独立是廉署反腐卓有成效的一大法宝,正是因为独立,廉署只对特首负责,避免了任何横向的政府部门的干涉,使得廉署可以无畏无惧、不偏不倚。但独立也是一把双柄剑,也容易让廉署过于自信,权力过大,脱离监督,成为独立王国。尽管制度设计者为廉署量身定做了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如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与立法会的监督,将廉署的调查权与律政司的检控权分开等,但警队的反弹、市民的非议和媒体的反弹,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全社会对廉署权力过分扩张的忧心。

  廉署成立36年来声名远播,战功卓著,为香港守护了廉洁的美誉,但近些年来,廉署的办案手段确实也受到了不少非议和批评。2004年7月24日,廉署为调查受保护的证人身份被泄露的事实,突然派出大批调查人员,持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的搜查令,兵分7路搜查多家报馆。此举遭到激烈批评,被搜查的媒体发起舆论反击和诉讼,抨击廉署滥用权力,践踏新闻自由。香港《星岛日报》还反诉廉署,要求取消搜查令,并获得胜诉。此外,由于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贪污腐败案件很难有明确的证人和证物作为呈堂证供,因此廉署往往要采取一些秘密侦查手段。但在2005年的HKSAR v. Li Man Tak and Others和HKSAR v. Shum Chiu and Others两案中主审法官都严厉批评了廉署通过窃听偷拍收集证据的做法。为了防止廉署的调查能力减弱,影响反腐败的成效,政府不得不推动立法规范秘密侦查行为。

  廉洁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反腐是香港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廉署守护了香港的廉洁,才赢得了全体市民的信任。但廉署反腐也要依法进行,维护人权,绝不能以反腐为理由,损害受基本法保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几十年前,香港市民对廉署的期待是重拳出击、惩治腐败,哪怕下点“猛药”、用些“重典”,社会也会予以体谅和理解。世易时移,随着人权意识的普及,香港市民对廉署的要求更高了,期待廉署在反腐的同时,更加注意对市民人权的保护,更加注意执法手段的正当。打铁要靠自身硬,廉署的反腐佳绩,离不开市民的信任和支持;廉署要想继续得到市民的支持,就必须及时回应市民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认真反思,有所改进。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次的“警廉冲突”反倒不是件坏事,而是件好事。首先,“警廉冲突”从第一次的肢体冲突,发展到第二次的言语攻击,再发展到这一次的“依法对抗”,“法庭上见”,本身就是进步;其次,廉署调查警员腐败行为,警队彻查廉署违法办案,两大执法部门不是相互敌对,而是正面制衡,可以防止权力滥用;最后,不管“警廉冲突”起因是什么、责任怎么定,把两大强力机构的“冲突”公开化、阳光化,更符合法治的要义。(胡健,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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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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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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