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30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在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中加入新修订,要求未来的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的支持,才可取得当选资格,取代以过半数“有效票”作为当选的基础。
港府稍后亦会向立法会小组委员会进一步交代,会否就立法会选举中的个别传统功能界别选民基础作出技术修订,并期望在3月2日立法会大会就两项选举条例恢复二读。
在昨日立法会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及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透露,港府会进一步就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提出修订。
倘两轮未达标 须再提名另选
林瑞麟表示,为增加行政长官的代表性及公信力,港府会提出修例订明凡在有竞争或只有1位候选人的行政长官选举中,候选人需要取得超过选委全体委员半数的有效票才能当选:在竞争选举中,倘第一轮投票无人当选,则由最高及次高的得票者进入次轮投票,其它候选人会被淘汰;在第二轮投票后,倘仍未有候选人取得超过选委全体委员半数的有效票,选举会随即终止,并进行另一次提名及选举。
他续说,当两套选举条例修订工作完成后,港府会在今年余下9个月,跟进选管会多套附属法例问题,就各场选举指引进行检讨及公众咨询,并由选举事务处跟进选票设计及票箱安排等实务安排。
林瑞麟重申,07年行政长官选举已出现竞争,相信把提名门坎定于150名选委,即维持占整体选委人数1/8的水平是合理安排;又强调目前由412位民选区议员互相提名5个参选人的名单,已确保成功参选者有足够认受性,而参选人再由320万选民投票的过程亦具备民主元素,“不可能被操控”。相反,一旦把参选资格放宽至前任区议员或立法会议员,会脱离现届区议会的基础,也难以把委任区议员拒诸门外,故认为没有放宽参选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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