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上诉庭女法官郭美超却认为终审法院条例中的“当然权利”,并非指遗产总额(value of property),而是指上诉人提出申索所得的款项(value of claim)。此外,陈振聪一方所引用的2个案例,均明显可见案中任何一方都是遗产案唯一的受益人,任何一方若胜诉,都可以取得涉案遗产的全数,与本案情况有别,因陈振聪所持有的“06年遗嘱”内容含糊,尤以第2段“我将本人的遗产余款,遗赠陈振聪先生,该等遗产余款,……”明显陈振聪有可能不是该遗嘱的“唯一受益人”。鉴于陈振聪和华懋慈善基金均同意在决定“02年遗嘱”抑或是“06年遗嘱”哪一份属实后,两方都会就最后有效的遗嘱意思作出解释,换言之,现阶段根本未能指陈振聪是否在“06年遗嘱”是唯一受益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