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港澳新闻

外籍女登报征婚 港男应征遭骗钱近百万

2011年04月13日 13:4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个渴望爱情和婚姻的女子,通过征婚启事结识香港男子,原本以为找到了真爱,却没想到男子以做生意为由骗走近1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男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福田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此案昨天在市中院二审。

  已婚港男骗财赌博

  该案被告男子林某,现年46岁,持香港身份证,高中文化,而他骗的女子谢某早在12年前就加入新加坡籍。

  据福田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3月,谢某在香港报纸上发布征婚广告,当时属于已婚身份的林某前往应征并交往,并很快取得了谢某及其父母的好感,两人在新加坡同居。认识7个月后,林某以做生意为由向谢某借钱,许诺以后每个月给谢某生活费。谢某将自己在新加坡投资的一套房产变卖17.7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81.79万余元)交给林某,林某将这部分钱款在邮轮上赌博,挥霍一空。

  同年11月,林某又以前期钱款在越南购买了铁矿石被海关扣押需要打点为由,又向谢某的母亲刘某某借钱2次共8万元,林某又将钱赌光。2009年3月份,林某又让谢某从其父亲处借款7万元,理由与之前相同,这次林某给了谢某1.1万元让其支付房租,剩余的钱款再次拿去赌博,挥霍一空。之后,林某开始玩“失踪”,谢某打他电话不接,也不见面,谢某无奈报警,2010年2月,林某在口岸过境香港时被抓获。

  检方以诈骗罪对林某提起公诉,福田法院一审认为,林某被指控的第二、第三单犯罪行为在深圳发生,该院具有管辖权,因此按照这两单诈骗13.9万元的犯罪行为进行判决: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

  检方抗诉要求重判

  对于该判决,林某没有上诉,而被害人谢某及其家人则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林某诈骗行为中的第一单最为严重,如果不算这一单,对林某的惩罚将无意义,因此他们向福田区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接受申请,向深圳中院提出抗诉。该院提出,林某生的第一单诈骗也应该属于整个诈骗行为中的一环,虽然作案地点在新加坡,但他的行为是连续犯罪行为,属于连续犯,部分犯罪行为在福田,那么法院就可对全案享有管辖权。此外,对于属人管辖原则,林某所持身份证虽为香港,但他在作案时尚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仍为大陆居民,大陆司法机关对他在境外的犯罪享受刑事管辖权。检方认为,一审法院对林某的量刑过轻,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审被告否认诈骗

  昨天二审时,林某出庭时精神不错、思维清晰。他个头较高,虽然已经46岁,却外貌清秀。

  “我没有诈骗,我和谢某交往是真心的,之所以没有上诉,是觉得还不起钱对不起她。”他说,自己与谢某感情很好,对这段感情很用心。自己在香港开餐馆,是有正当职业的,并不是靠骗女人生活,2008年底因餐馆生意不好倒闭后,想做点别的生意,而谢某主动提出借钱给他,他拿到钱后本想去越南做矿石生意,但钱太少又急着还钱,所以情急之下拿去赌一把,结果输个精光。之后,他不好意思向谢某交代,愧疚中不敢接谢某电话,让谢某误解自己跑掉了。

  受害人谢某及其父母,林某的前妻参加了昨天的庭审旁听。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提到谢某的证词表示,林某向她许诺此生非她不娶,要照顾她一生一世。而对于自己已婚的事,林某的解释是,自己与前妻性格不合,认识谢某时已经分居2年多,在2009年,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让人吃惊的是,林某的前妻出庭时,还出具一份证明帮助前夫,证明说明自己与林某离婚是因为谢某的介入,以证明林某确实有心与谢某交往,而不是为诈骗。在法官的许可下,她当庭与林某商议,筹钱赔偿谢某以帮助林某获得从轻处罚。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吴涛)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婷婷】
    ----- 港澳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