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9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艺人汪明荃购入九龙塘尚御一房屋,延后4个月以1元(港币,下同)获售一个车位,有议员律师质疑,汪明荃购房的买卖合约并没有提及车位,似有变相托高楼价之嫌。汪明荃18日就买得“1元车位”提出一个新说法,指由于她替楼盘提供宣传照片,故获售1元车位。
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回应事件时表示,会密切留意有关事宜,若港府作出规管,该局会配合。运输及房屋局表示,该局的立法督导委员会建议把这类项目也纳入规管,包括要求未来的价单上,必须列出所有的优惠条款。该局希望加快有关进程。
汪明荃昨午出席记者会时表示,她与夫婿罗家英年纪已大,住洋房行楼梯不方便(现住清水湾一别墅),一直打算搬回市区的分层单位,由于对广播道有情意结,所以购入尚御单位自住。“当时我表示这单位这么贵,有什么优惠?我答应给(楼盘)一张相,让他们(大业主)可对外公布我是业主之一,他们便把一张1元车位的合约给我。”
不过,汪明荃及代理仲量联行于上周均表明,买楼时已有口头协议,单位买卖合约的楼价,是包括一个车位。更关键的是,1元车位的另一合约,注明出售原因是阿姐肯支付楼价尾数,并没有提及阿姐提供宣传照片。此外,阿姐昨天又称,她前后买了两个车位,首个车位约“100万元”,及后再买了1元车位,但记者翻查田土厅(土地注册处)纪录发现,汪明荃购入的首个车位,成交价实为118万元。
汪明荃昨晚接受商台电话访问时,主持人比喻,获售1元车位是否卖广告的酬劳?汪明荃犹豫了一会后答:“可以(这样说)啦。”主持人又问及,如果没有这个“1元车位”安排,会否以3296万元价钱购买单位,汪称:“我当然会啦!因为我要自用呀!”
律师黄国桐质疑1元车位是广告费的说法,因为一般安排是分开一份广告合约,另加一份车位合约。这是因为“以物易物”很不确定,如大业主称不满意宣传效果,届时双方便会争论代价,是否要减至“半个或四分之三个车位”。他亦表示,按汪的意思,1元车位的市值若达150万元,便可能属于她的收入,或须交税。
立法会议员王国兴称,汪的新说法指车位属于广告费,但却没有于合约列出,与一般人的常识不符。若事件涉误导市场成交价,港府部门应彻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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