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粤港合作方面
(二十八)督促落实《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的各项任务。大力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积极发展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
(二十九)指导粤港澳三地共同编制和实施《粤港澳区域旅游规划》,形成区域旅游合作长远发展战略,强化无障碍旅游区域建设,着力打造国际知名的旅游休闲目的地。
(三十)将“衔接内地港澳交通”列入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建设广深港铁路客运专线,今年底建成内地段,逐步实现全线与京广客运专线,杭福深等东部沿海快速铁路的接驳。推进港珠澳大桥建设,实现香港、珠海、澳门三地高速公路连通。优先考虑与香港企业的合资合作,推进深圳盐田港区、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建设。
(三十一)支持香港与珠江三角洲及内地航空业合作,完善内地与香港空管协作机制,提升区域航空运输能力。
(三十二)积极研究连接香港和深圳两个机场之间的港深西部快速轨道线建设。
(三十三)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建筑领域各专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享有与内地拥有相同专业资格专业人士同等待遇。
(三十四)在深化粤港、前海深港区域合作框架内,探索完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的方式,进一步密切两地法律服务业的合作。
六、其他方面
(三十五)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承担CCC认证检测任务的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需CCC认证的香港本地加工的产品。
(三十六)支持香港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并参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整体工作。支持香港企业在内地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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