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8月22日电(记者 周志彬)香港特区高等法院22日开庭审理首宗外籍佣工争取居留权的司法复核案,预计将审讯两天。由于案件最终判决影响深远,成为全城关注焦点。
当天的聆讯在高等法院的科技法庭进行,法庭除了安排座位给传媒及市民旁听外,法庭外亦设有投影屏幕直播法庭内的情况,吸引近百名市民驻足观看。
代表外佣的律师李志喜在庭上指出,入禀人1986年由菲律宾来港,2008年向入境处申请永久居民身份证被拒后,向人事登记审裁处上诉,审裁处根据《入境条例》不视外佣在港工作为通常居住,因此裁定入禀人败诉。李志喜认为,审裁处驳回上诉欠缺充分理据,并认为现行《入境条例》不准居港满7年的外佣享有居留权,违反《基本法》。
代表律政司的律师彭力克则认为,今次主要争议在于《入境条例》是否合宪,属于法律问题,而非事实争拗,因此其争论不会触及审裁处关于事实的裁决。
彭力克强调,现行的《入境条例》符合《基本法》关于可享有居留权的定义,而《基本法》对于“永久居住地”已作清晰的界定。
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林文瀚强调,法庭只是关注法律理据问题,社会和政治考虑不会影响他的裁决。
据了解,香港现时有超过29万外地佣工,据有关方面估计,香港现时有逾10万外佣,在香港住满7年或以上。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居留权其中一项定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享有香港居留权。
另外,根据《入境条例》第二条(4)(a),在任何期间内,非法入境者、违反任何逗留条件者、难民、被羁留者、政府输入雇员计划下受雇为外来的合约工人、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领馆人员、香港驻军及以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持有人身分而留在香港者,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完)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