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6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这次释法是解决国家豁免规则的适用问题,不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
2008年5月,一家美国公司以刚果民主共和国、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为被告,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执行两项国际仲裁裁决。刚果民主共和国主张享有国家豁免,香港法院对其无司法管辖权。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相关条款。
李飞表示,这次审理的案件是香港回归以后,第一桩以一个外国主权国家为被告提起诉讼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出了一个争论:到底回归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继续适用过去普通法所确定的国家豁免原则,还是要跟从中央所确定的国家豁免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李飞说,原诉庭、上诉庭以及终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法官们的理解也还有分歧。这说明需要明确在香港适用的国家豁免原则。一项法律制度,要给当事人一个预期,也就是使投资者能够了解到一个长期实行的、一个确定的法律制度,他的投资就更有安全感。经过这次释法,把这个事情完全明确下来,对各方面的投资者都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
李飞指出,国家豁免原则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不管是绝对豁免原则还是相对豁免原则,都是双向的,各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利益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国家豁免原则。把这个制度明确下来,更有利于投资者有一个预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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