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8日电 据澳门新华澳报27日报道,澳门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二零一一年度现金补助》政法规草案,特区政府将于下星期二起发放一次性现金补助。
为纾缓通胀对居民生活造成的压力,澳门特区政府制订了《二零一一年度现金补助》行政法规草案,向居民发放一次性现金补助。这项经济补助将于二零一一年下半年实施,总金额约澳门币十七亿八千九百万零五千六百元。
草案规定,凡于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符合发放条件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分别获发澳门币三千元和澳门币一千八百元。
草案规定,收取敬老金和社会工作局定期发放的其它经济援助的人士的现金补助,由社会工作局按现行发放该等津贴的程序及方式给付。正收取第48/201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规定的大专助学金的人士、正收取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规定的直接津贴的教职人员、正在公共行政部门包括自治机构担任职务且收取报酬的人士和正收取退休基金会退休金或抚恤金的人士将透过转帐将现金补助款项存入其银行账户内。
至于其它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士,会按其向身份证明局申报的地址,以邮寄划线支票的方式发放现金。如为未成年人,支票可存入该未成年人、其父亲或母亲的银行账户内。
草案规定,因长期卧病、全身或半身瘫痪未能回澳换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在澳门境外生活的特区居民,得以所在地的公立医疗机构发出的医生证明或社会互助机构发出的能显示其目前状况的文件作为证明而获发现金补助。属此情况者,社会工作局可根据受惠人在《2011年度现金分享计划》已递交的文,在分析具体情况后,豁免其递交该等证明。另外,此类人士的现金补助只可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第三亲等的直系或旁系血亲代领。代领人士除须向社会工作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外,亦须提交声明书承诺将代领的现金补助全数交予有关受惠人。
草案规定,符合发放条件但未能以法规所定的方式领取现金补助的未确定监护权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以及被处以保安处分及剥夺自由的措施或刑罚者,其现金补助的给付事宜由社会工作局负责处理。
为向有需要的居民提供信息和协助,草案规定设立“现金补助发放中心”。该中心运作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如有需要时可延长该运作期限。
特区政府将于下星期二起发放一次性现金补助,社工局经济援助受益人、领取公务员退休金、大专助学金受惠学生及领取直接津贴的教学人员将在当日透过自动转帐收取,至于透过划线支票收取现金补助的澳门居民,首批1950年或之前出生的人士的支票,将于下月5日寄出,最后一批支票将在11月7日寄出。凡在2011年6月30日持有有效或可续期的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均可获3,000元现金补助,非永久居民可获发1,800元,一次性现金补助总开支17.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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